律師是否會為乙個沒有人性的壞人全力辯護?

時間 2021-06-02 08:33:27

1樓:

沒有人生來沒有人性

這個社會需要思考乙個壞人為什麼會成為壞人

為什麼會失去人性

沒有人生來就想成為壞人

也許他所處的環境,被動經歷的事讓他逐漸成為了沒有人性的壞人。

他成為壞人但這不是他的錯

因此在定他罪,判他刑之前

他應當依舊享有受法律保障的人權

他的律師因而必須為他全力辯護

2樓:

所有人都希望這個沒有人性的壞人得到懲罰,但對於不同的人來說,懲罰的標準卻各不相同。而律師的全力辯護,就是要讓這個壞人在法律框架內,得到應該有的判決。

3樓:鍾偉文律師

在未經審判之前,所有人都是無罪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律師辯護只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有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乙個沒有人性的壞人只是一種社會評價,並不等同於法律評價。

4樓:陳奕臻

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所謂的壞人也應當有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乙個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應當忠於自己的職責,在法律框架內合法履行履行職責!

5樓:Lawyer wang

會,因為沒有人性的壞人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是沒有做錯事,他有權獲得辯護,這是個社會體制的問題,如果因為乙個人平時的行為不好,就來剝奪了他在某個特定事件中的辯護權,當有一天好人變壞了,或者壞人變好了呢?人都是會變的,世界上沒有好人和壞人,只有做了好事的人和做了壞事的人。

6樓:魚巷貓未隨小窩

我覺得應該會的,因為律師畢竟他是乙個很正義的職業,那般我們來說我們肯定是不希望他為壞人辯解的,但是律師他也是人啊,他也要養家餬口啊,如果說都是壞人,那我們都不給辯解,那律師他還掙什麼錢呀,那是他只是想要賺錢而已,並沒有什麼壞的心思

7樓:t甜

基於職業道德基礎上來講的話,是會的。區分於理性和感性之間,律師這個職業必須放棄感性。工作時,時刻保持理性,無論為什麼樣的人辯護,都要全力以赴,這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8樓:龍牙草

1、每個人都有訴訟權利,刑事審判必有辯護人;2、罪致必死之人,有多少從輕減輕情節都可能判死;3、罪致必死之人,有從輕減輕情節可能死緩,或者無期、有期。4、律師需要去重現這些情節

9樓:哈哈

我會的,剛剛才為乙個販賣毒品犯罪累犯的被告辯護,我盡全力而為之。

這個問題,我覺得需要從幾個方面來回答。

第一,律師者,受人之託忠人之事,這是職業道德。現在律師行業倍受詬病的原因就是,很多律師接受委託後不辦事、不盡力辦事,搞關係、搞渠道,讓當事人的權益被交易和買賣,這是我們自己行業的問題,需要大力整頓。

第二,律師者,需要對法律負責。刑法規定,罪刑法定、罪責刑相一致。只有查明案件事實,經過法院宣判,才能認定乙個人有罪,是罪犯。

然後,根據犯罪的事情、情節等處以合適的刑罰。律師,在這個過程中,監督法律實施,確保程式和實體公正,不僅僅是針對這一起案件,而是整個司法環境。

第三,律師者,需要對法官負責。乙份判決,需要考察的不是字數、表述和頁數。它所體現的是整個訴訟活動的程序,包含了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和辯護人的辛勤勞動,而他們的目標就是和平、和諧。

律師需要對法官負責,提出疑問、發現問題、努力糾正,這樣才能確保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是正確的;刑罰是公正的。

最後我想說明的是,犯罪行為過程有兩種描述,乙個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和辯解,乙個是偵查機關查明的事實,這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不能說嫌疑人說的一定就是錯的,公安機關偵查情況就一定是正確的,其中還存在刑訊逼供、誘供和騙供,如果庭審不經過調查、質證,那就是一言堂,不符合三權分立的司法原則,不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

10樓:王律師Vincy

如果接下這個委託,那麼就不存在會不會的問題,而是律師應該去做的事情,因為這是職業使然。為壞人辯護的意義不是為了個案,而是為了制度。這種制度的存在是有意義和價值的。

個案是眼前的苟且,制度是詩和遠方。

最後到我個人,我在接案之前就會取捨,如果這個人涉嫌的罪行是我所不能容忍的,我會選擇不接這個案子,這樣就既不違揹我的個人道德,也不違揹我的職業道德。

11樓:汪風律師

雖然我是民商事律師,不接刑事辯護業務。但是從律師職業道德來說,一旦接受了刑事辯護,那麼無論被告人有多壞,從律師職業道德的角度都應該極力為被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爭取權益。當然,從律師的良知來說,對於特別壞的被告人,可以不接受他的辯護委託。

12樓:廣州張帥律師

辯護律師的職責已經寫在法律裡面。不管這個人是好是壞,律師維護的是其合法權益。這是一種制度設計,是人類文明基於歷史經驗教訓的理性選擇。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13樓:Timewalker

這類問題在知乎上真是太多太多了,

對於惡性刑事案件別光盯著律師啊,檢察院是幹嘛的?

如果檢察院的證據非常紮實,

律師其實也沒什麼辯護空間,

即便是「全力辯護」,還能怎麼辯?

真實的司法不是街邊小報上寫的那麼黑、神,也不是香港電視劇集裡那麼玄,司法重證據,庭上任何主張都必須有證據支撐,不是香港電視劇集那樣撇開證據和法條,光在那說道德,法官也不是傻子。

別神化律師,更不要妖魔化律師。

14樓:荀煥志

律師這個職業存在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從個體上說一名刑事律師不論為什麼樣的人做辯護,即使是為十惡不赦的人進行辯護,其所起到的首要作用也是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每個被告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審判,不枉不縱。即保證有罪的人被判的刑罰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使罪輕的人不至被重判,無罪的人不至被判有罪。律師的辯護工作不僅是在個案中保護每位被告的合法權益,也是通過刑事辯護工作保護全社會的每個人不受司法專橫之害。

15樓:蹉跎歲月一大道至簡

會的,現在的律所都是認錢不認人的,而且他們維護的是事件本身,而不是單純的某個人,所以不存在不全力辯護,只要接受委託,全力辯護就是他們的職責!

16樓:產業數位化報告

會的,真正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因為當事人是沒有人性的壞人而拒絕為其辯護的,律師是乙個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法律意見的服務人員,每乙個人都具有被法律保護的權力,「壞人」也一樣。

17樓:[已重置]

會。律師為客戶服務,為當事人辯護,為佣金起早。律師是商人,不是主張公平的救世主。

就是李昌鈺神探也是「無利不起早」為辛普森辯護,沒有時薪10000美元的薪酬,李昌鈺會辯護嗎?辛普森真的沒有殺人嗎?想維持公平正義當法官,而不是律師。

律師本質就是商人。

18樓:周明濤律師

會,一定會。

刑法不僅有社會保障機能,而且還有人權保障機能。並且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更加凸顯,社會保障機能相對減弱。

每乙個未經司法審判確定有罪的人,依法都必須以無罪看待。要判決乙個人有罪,即入罪,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否則,入罪程式的簡化,入罪門檻的降低,意味著公權力可以肆意發動對公民的刑罰權,這本身就不利於公民權利的保障。

所以,看似,我是在為乙個十惡不赦的魔頭辯護,實際上,我們是在為限制公權力刑罰權的肆意發動而努力。

19樓:

會法律規定律師辯護,律師辯護也是職責,我身邊的很多律師朋友,也有很多時候,心裡很難受,自己辯護的物件,自己都忍不了,但是沒有辦法,他們是律師,就像公安機關保衛人民一樣,法律讓律師保衛犯罪嫌疑人,是一樣的道理。

20樓:花開陌上

這得看乙個人的良心,人心難測,不過絕大多數律師是不會為乙個沒有人性的壞人來辯護的,因為他們有他們的職業道德,更有著作為人的良心

21樓:liuliu5

會。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面的律師就是為乙個眾人眼裡的壞人辯護,其實那個律師是好人,他看到了眾人看不到的那一面,人人平等,眾人平等,壞人也有辯護的權利,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

22樓:紫葉紛飛雪落天

律師辯護,是為了實現司法的正義,包括程式正義,實體正義。

這樣會產生很多結果,例如乙個壞人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乙個好人因為程式不正當而被判刑。

別以為這兩者毫無關係,如果你要把證據不足的壞人給判刑,那麼一樣會有好人因為程式的不正當而被判刑,司法就不能公正。

因為只有開了上帝視角你才知道這個人究竟是壞人還是好人,然而現實中根本就沒有那麼多的上帝視角,一切都只看證據。

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這兩者,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側重點,但毫無疑問都不能完全放棄。

律師幫乙個人辯護也是如此,哪怕真是個壞人也有可能其實是判十年,可是被判了無期。

歸根結底,這個世界是以人為主體的,人與人之間一旦有了利益,關係,齷齪事就會數之不盡,哪怕明知道是壞人,沒證據能怎麼辦?

判?改日,一大堆好人也會因為沒證據被判。

因為,這社會,就沒幾個人能做到完全公正。

23樓:曾經自己

認為這個人是「乙個沒有人性的壞人」,是一種樸素的正義判斷,有其價值所在。但是不能代替司法審判,個體是社會的乙份子,需要遵守社會規範,法律是社會規範。定罪處罰,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偵查、審判,且要遵守法定程式,未經審判,不能確定有罪,這是法治精神,也是社會安定的保障。

律師是否為壞人辯護,這個問題其實真的一點不簡單,涉及法治的核心所在,是公權與私權,國家機器與個人自由矛盾統一的顯著體現。刑法不僅是「懲罰人的法」,也是「保障人的法」,刑法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刑法權無限擴充套件,帶來的是社會的災難,每個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處罰的社會是不可想象的。

法治社會,無論多壞的人,需經司法程式,不能越過司法由大眾直接定罪,那樣看似成就了樸素的正義感,實質是造成了刑法的不確定,一旦不確定,當有刑法執法權的人給無辜的人隨意定罪時,社會大眾可要傻眼了,因為每個人都不安全。

律師是否給壞人辯護?該判無期的,不能判死刑,該判死刑的,不能搞車裂,審訊可以,但不能刑訊逼供。律師的參與首先起到監督的作用,司法機關關起門來自己玩,這肯定也是不可以的,公權力是擴張的,刑法的重要性很多人並沒有認識到,真不僅僅是個案的問題,律師制度是了不起的制度之一。

大家平時看辯論賽嗎,比如最近看了看《奇芭說》,不管是否贊成某些觀點,但是看別人辯論的時候,確會感嘆,果然是「理越辯越明」,司法機關是什麼?是乙個個如你我一樣的普通人的組織,一名公安,一名檢察官,一名法官,誰都不是上帝,辦案中不可能沒有知識盲點、沒有懈怠、沒有迷糊,這個時候律師參與進來,從另外乙個完全不同的思路和立場,和司法機關交換意見,互相辯論,客觀上對司法機關辦案人員起到了促進明辨的作用,進而促進其更加了解把握案情,做到公正判決。這有益的是社會,也是制度設計的合理之處。

律師是否給壞人辯護?具體到某位執業律師是否願意接受涉嫌惡劣犯罪的嫌疑人委託作為其辯護人,律師自己當然可以根據自己樸素的正義觀來決定是否接受。但要說的是,根據規定,對於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的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要求司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有沒有點意外。

有沒有人會為了乙個人真的去等他或者她一輩子,哪怕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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