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律師會有負罪感嗎?

時間 2021-05-06 02:40:33

1樓:abc

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是公平公正。乙個渺小的犯罪人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暴力機器。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讓被告受到最公正公平的審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和一次惡劣的犯罪,哪個對社會危害更大呢?

2樓:白水泉銘

法院宣判之前,沒法定義"罪大惡極"。我不是律師,不知道有沒有負罪感。職業所在,職責所在。

猜測職業行為應該不會有嚴重的負罪感。

3樓:

一家之言,當不得真。

夜間突然想起這件事,來說下我的看法,所謂道德就是普世觀,大眾價值觀,古往今來莫不如此。在這裡拋開現法律不提,因為法律不是固定的,古秦殺人償命乃是秦律,但如今殺人不一定償命,殺人必須償命更像是一種思想上天經地義的道德理念。當然不是說古法就比今法好,今法也未必比古法優,只是適應時代的產物。

而道德,作為游離於法律體系外又根植於百姓心中的一桿天秤,變化幅度總是比前者要小得多。所以回到正題,律師為罪犯辯護會不會受到良心譴責這件事,其實主觀上就是與大眾道德觀的乙個碰撞的過程。有人說大多數人都是法盲,在我看來,不對,因為他們基於判斷的並不是從法律這個角度看的,或許他們的確不懂法,但是這跟法律知識懂得多與少並無關聯。

說到主流價值觀,那麼收人錢財,忠於人事,難道違背什麼嗎?他罪大惡極與我收錢辦事並無矛盾,如果收了錢不辦事,這才是違背道德的行為。這裡其實要區分兩個概念,罪大惡極是法律判定,收錢辦事是道德所在,如果基於個人情操或者其他原因,決定不做辯護,那這是自己行為,和譴責律師黑心的大眾思想無關,與為律師開脫職業素養和程式正義也無關。

什麼樣的土結什麼樣的果,道德綁架大可不必,自作清高立牌坊也沒必要。為資本開脫的大有人在,如果為罪犯辯護不行,難道法律漏洞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就行?這太荒唐不過了。

4樓:辛宇翔

先說明一下,我是律師,但我從來沒做過刑事業務,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從學法律第一天起我就沒有打算從事刑辯業務。

然後再說一下我對答主問題的看法,先拋一下答案,如果我是刑辯律師,我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而且我不會有負罪感。

很多回答的律師同仁都是站在未經法庭宣判不得證明有罪的法理基礎上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在沒有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式查明和判定事實之前,所謂的「罪大惡極」都是主觀的,並不一定是法律事實,從這個角度去說明辯護律師為看似「罪大惡極」的嫌疑人辯護的必要性。從這一點上看,當然是正確的。

但是我想提問的樓主以及多數人,內心執著的問題就是如果辯護律師明知嫌疑人犯下了罪大惡極的滔天罪行的情況下(比如嫌疑人一五一十地向律師坦白了犯罪事實),律師為什麼還要去幫他辯護的問題。

我覺得回答這個問題的思路很簡單,因為幫罪犯是辯護律師的工作之一,這種工作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執業道德的要求。乙個確知是罪大惡極的嫌疑人,他也可能存在各種法定從輕情節或酌定從輕情節,也可能偵查機關對他實施了刑訊逼供從而獲取了非法證據而排除掉這些非法證據後後嫌疑人的刑罰可能會減輕,也可能偵查機關在取證時有一些證據就是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取得的,也許被害人家屬願意出具諒解宣告,也許嫌疑人確實就患有精神疾病並在犯罪的時候無法控制或辯認自己的行為,或者嫌犯犯罪有背後更為深刻的家庭和社會原因值得法官考量等等。律師在合法的前提下,為罪犯作一些罪輕辯護(事實有罪而最終打成無罪辯護的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基本不可能)有什麼好值得愧疚的呢?

可能通過一系列辯護下來,嫌疑人從死刑變成了無期或者十五年徒刑,但律師又沒有偽造證據,也沒有違法串供,最終判決完全是人民法官依據法律作出的,律師不過充當了法律要求其充當的角色,完全正當啊。如果受害人家屬有不忿的,那也應該去怪法律為什麼要規定這些可以減輕罪犯刑責的條款,怪不到律師頭上。

5樓:秉燭夜遊人

我說一下來自我們老師的觀點:

曾經有個學生問了我這個問題,他說律師收了別人的錢,把乙個犯罪分子辯護成無罪的人,別人說那你不是在做壞事,我剛做律師時候也有這個困惑,你是個壞人,經過我的辯護,結果成無罪,或者是罪輕的人,那麼我想,我到底在做好事還是做壞事?

從個案的角度來講,我確實是在做壞事,因為幫乙個犯罪分子逃脫法律之外,但是我想,乙個案件真實的情況只有上帝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我們現在公訴人也好,辯護人也好,我們所對乙個案件定罪量刑所依據的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上說是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真實事實。但不能說百分百接近。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很多證據規則,這樣的那樣的規則,去排除非法證據,留出合法證據,最後控辯雙方就圍繞這個證據,最後法官做出乙個結論。

但是我想說的是,如果公訴機關提出來的證據,存在這樣那樣的瑕疵,被我們辯護人乙個乙個駁回去了,最後本來可能是真實存在的證據,他們取證沒取好或者法律制度不規範,最後導致這些證據被律師全部駁回去了,最後這個案件當事人獲得無罪或者罪輕的處罰,我想這不是乙個律師的原因,而且這個制度設計存在問題,所以我想未來就應該去改良這個制度,讓更多的犯罪分子被法律追究而不是逃脫法律的制裁。

所以從個案的角度來講似乎放縱了乙個犯罪分子,但從整體的角度來講,既然他能夠逃避法律的制裁,說明我們的法律制度本身設計還是有問題的,我們應當把這個制度設計更加完美。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就是在陰陽當中博弈前行的,沒有壞哪有好,乙個個的冤假錯案,使得我們對我們的很多證據規則,刑事訴訟法包括司法解釋,都做了重大修改,這樣我們的制度才會更加完美,從個案的角度來講,冤假錯案確實是不對的,但是從全國範圍來講,沒有這些冤假錯案你怎麼會知道制度存在問題的?怎麼推進未來法律制度的完善?

所以對我們個人而言,是在失敗當中成長,對國家而言,在冤假錯案中才能制定完美的社會制度,所以整個社會都是陰陽前行的,如果沒有律師的作用的話,中國法制建設不可能進步,那你檢察官說什麼就是什麼,那這樣是非常恐怖的事情,你說什麼,我們律師給你對抗,完了之後把制度不斷的完善,否則完全以檢察官說的來為準,作為定罪量刑依據,那還得了,這樣的話,反而不會保障人權。

6樓:豫若涉川

有辯護這個東西,那麼就證明社會普遍認可本國之法律沒有很大的漏洞,可以通過程式正義達到實體正義,也就是說通過辯護能夠讓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辯護不是為了讓有罪的人變成無罪,而是讓有罪的人得到法律規定的懲罰。

所以說律師並不會有任何負罪感,只要他是通過合法的程式正義走向合法的實體正義,也就是說讓被告罪有應得,或者無罪釋放。

辯護存在的另乙個意義便是幫助法律進行自我完善,因為在辯護中能夠發現法律存在的漏洞並加以修補。

法律不是天網,總有疏漏之處,但是在疏漏後可以進行補救,在不斷的辯證發展中得到完善。

所以相信辯護就是相信社會主義法治,相信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相信法律能夠進行自我完善。

所以我認為,律師只不過是幫助法律進行判決的工具而已,不帶任何私人感情,得到客觀公正的判決,又有什麼負罪感呢?

7樓:徐偉豪

有幾個問題:法律有漏洞,被乙個律師利用了,那到底是立法者的錯還是律師的錯?如果是立法者的錯,那律師發現了漏洞,並利用其幫被告脫罪這兩個行為總體上是對社會好處多還是對社會壞處多?

如果你認為是律師的錯,那如果之前已經有律師發現並利用了這個漏洞,但立法沒有相應的改進,導致第二個律師利用了這個漏洞是立法者的錯還是律師的錯;又假設立法者改進了,那是不是說利用漏洞的律師為法制建設做了大貢獻?

8樓:我本將心向明月

我覺得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不管這個當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

為壞人辯護很可能會有負罪感,這是由於個人的正義感或者當前社會的價值觀導致的。

但是價值觀是會變的,所謂的正義也不是那麼牢靠的,在中世紀的歐洲宗教就是正義,封建社會的中國皇權就是正義,當時所有人都認為是死罪的行為,現在我們看來就是人的基本權利。而現在看來十惡不赦的罪過,在古代也許就是某些人的合法權利。

正義並不是永恆不變的,所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才是律師的職責,即使他做的事情在當下是不可饒恕的。

9樓:上杉謙信

律師職業的職責不就是盡可能的為辯護人尋找利益嗎?如果律師能在法律中找到漏洞,說明被告他不該受到這樣的懲罰,手握生殺予奪的是法律,法律說一就是一,而不是道德。如果今天一次能夠開特例,那法律的權威性就會蕩然無存,法律上面白紙黑字寫的東西就是法理上的「正義」正義中的「真理」。

同時,通過法院中進行這種案件的辯護的過程中,律師的盡可能地去尋找法律的漏洞,實際上是為法制,只有這樣,我們的法律才會不斷完善。

10樓:「已登出」

接了盡全力打好官司是對律師這個職業的尊重,也是讓罪大惡極者權利得以實現,不接也只代表個人有原則,但是現實是律師有時候沒的選,當然也有無底線無原則的律師存在。舉例來說如果沒有律師為罪大惡極者辯護不管是不是真的,那豈不是冤案很有可能做成死案,律師為了罪大惡極者辯護從另一方面能夠促進法律越來越完善,也會越來越營造公平正義。且法律的意義從來就不只是懲罰更是教育,導人向上。

如果律師真的讓罪大惡極者無罪開脫,相比律師個人的原則性和道德水平,更值得關注的難道不是法律本身麼。再說了律師難道不用養家餬口麼。總之如果律師目的不是只為讓罪大惡極者開脫而沒有其他訴求,我不覺得律師需要有什麼負罪感。

11樓:

法院判決之前嫌疑人不是罪人,這我認同...然而考慮這樣的情形:假如律師賣力地做了無罪辯護,但法院終審判決是有罪;或者賣力地做了輕罪的辯護,但最終判決重罪成立

那麼這兩種情況下,說律師曾經試圖為罪人開脫,該不錯吧...那事後這律師該不該受譴責,向社會大眾和案件受害人道歉呢?

12樓:止戈為武

你如何知道罪大惡極的人會不會也有冤屈?

罪大惡極的人犯罪不過是汙染水流,而如果為了處理罪大惡極的人而開始利用不公正的司法,那就汙染了水源。

更何況,律師也不是萬能的,要是對方真得有罪也不是能有那種文學作品裡的律師能做出什麼超級大逆轉。

更何況律師要是真能鑽法律空子,那對立法機關來說也是乙個完善法律的機會。

最後,如果已經承接了工作,律師的職業職責就是為己方辯護,不論對方是不是罪大惡極,只要被告上了法庭,就有權利找律師,如果沒錢找,法庭也會被派乙個。犯人即使不是人民也是公民,有權利得到辯護。

如果律師給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成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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