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窮凶惡極的犯人有律師辯護?

時間 2021-05-09 20:45:07

1樓:「已登出」

因為現實並不是影視劇,不可能從上帝視角去洞悉犯罪經過。你所認知的犯罪事實,只是通過各種證據、證言還原的事件經過。只有排除了其他所有的事件可能,剩下的才能姑且認為是事實。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人死不能復生,光陰一去不返。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法律制裁無辜的人,被告律師是必要的。

再退一步說,是否犯了罪就罪該萬死?有沒有要考慮的因素?法律只有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的正當的權利時,作為普通的善良群眾才不會擔心被惡法無辜定罪,甚至被枉法裁判時才有了申訴的渠道。

2樓:知否不知否

窮凶極惡不過是我們先入為主的認定,把嫌疑人提前定性了,那對當事人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有罪無罪自然有法律的裁決,律師不過是根據當事人的所作所為,為其辯護,罪名是否過了,判決是否重了,從而取得乙個公平的裁決,不一定所有的辯護都是無罪的,也有有罪辯護的做法。

3樓:樂律師在武漢

面對這種問題,讓我想起來我教育我媳婦【專職勞動法和商事糾紛的律師】的話: ̄□ ̄||

媳婦:你為什麼要給那些壞人做辯護?

我:你就一定能保證犯罪嫌疑人是真的犯了罪?一定要判這麼多年?

中間沒有隱情?窮凶極惡之人難道心裡就沒有一絲善良?要是判錯了,怪誰?

怪法院嘛,還是怪你們這些在心底已經給他判刑的普通人?

如果我們不為他們辯護,那就不會有法院審理程式,全是你們的一言堂了,萬一你們錯了呢?

雖然審理程式仍然無法對上述事情進行肯定,但是它已經是最接近答案的」答案「了。

4樓:余明旭

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句話,反對你做的每一件事,但作為律師我會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

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最崇高的道德準則,這裡並沒有說所謂窮凶極惡的人不能說話,所以也在律師誓死保護的範圍之內。

5樓:清歡

人類理性的有限決定了有些真相和罪惡注定是無法被發現和解決的。法院作為理性的產物,從誕生之日起,就注定不能將所有的犯罪予以懲治。

之所以提及這一點,是因為不少人覺得壞人逃避了懲罰就是法律的不公,事實上,有少量壞人逃避懲罰是必然的事情,這是人類本身的侷限性所決定的。

是故,面對這種法院不可能使得所有的罪惡都能得到懲治的侷限,法院判決的公正不在於能將每乙個有罪的人都判決為有罪,而在於將每乙個無罪的人都判決為無罪。

6樓:BenShang

首先中國是法治國家,法律體系基本為羅馬法。在法庭宣判之前,沒有所謂「犯人」,只可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方」。即,乙個人是不是窮凶極惡,是不是罪大惡極,這是法庭裁定的,不是隨便你覺得是就是的。

只有裁定之後,我們才可以說乙個人是犯人,是窮凶極惡。

一片黑暗中,人想要摸清楚乙個空間的形狀,要去來回走去碰牆壁,只有碰到牆壁才能通過反作用力確定這裡有邊界,全部碰過之後才能認識到這個空間的形狀。而律師就像這個去觸控牆壁的手一樣,你只有伸出去往前去碰才能摸到牆壁,乙個人是否有罪的法律真相就像這個空間的形狀,就是在證據的牆壁和律師的碰觸間確定的。法律就是要極盡人之所能去接近這個黑暗房間的形狀,律師的辯護是必不可少的。

7樓:大風天

因為刑法是一把雙刃劍,一邊砍向犯罪分子,一邊砍向國家公權力。

為什麼法院審判前叫犯罪嫌疑人呢?因為必須經過公正的審判之後,才能對乙個人定罪、處以刑罰。

另外你只想到乙個人罪證確鑿的情況,還有很多情況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司法機關誤判的。不管是什麼部門,做事的都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錯。這也是我們要構建法治社會的原因。

因此,不管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都一定要有律師為他辯護,不然公權力的無限擴大,導致的惡果是更深遠的。

8樓:樂正迎南

首先,所謂「犯人」指的應該是經過法庭審判並被判決犯罪的人,而律師辯護程式在審判做出之前。無論是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未經法庭審判都不能以「犯人」稱呼;其次,「罪大惡極」屬於一方價值判斷,作為法律人,應該具備的最基礎素質就是「未經雙方陳述、申辯不對任何事件做價值判斷」(防止事後打臉)也就是說,律師一般不會只看新聞上有關一方(受害人)的陳述就認為另一方(嫌疑人)「罪大惡極」

最後……任何經法庭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審判前都會被法援中心指定一名律師(只要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不另外請律師都有),如果不辦會影響當年的律師年度考核,除非犯罪嫌疑人家屬自己請律師,否則推不了

9樓:抱殘守缺

誰告訴你未經審判他是有罪的?

我說你窮凶惡極然後不給你找律師辯護把你直接槍決這樣就接受了嗎?

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法治國 !

你以為不找律師受害最大的是罪犯???

醒醒吧法律要是這麼發展先遭罪的一定是我們這些路邊野草

10樓:德倫律師劉帥

辯護是法律賦予所有人的權利,能保證任何乙個人受到程式合法的審判,不冤枉任何乙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任何乙個壞人(罪犯),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種體現。

不要對辯護有所偏見,辯護都是依據事實與法律來進行的,正當的程式,合理合法的辯護,公正的審判,做到讓任何乙個罪犯罪有應得。

張口閉口胡說,利用一點小程式瑕疵讓有罪之人逃脫法律的制裁的情況,在國內基本上是不存在。

11樓:伊塔

你知道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浙江張氏叔侄這些人嗎?

我認為辯護制度之所以存在,不是為了保護窮凶極惡之徒,而是為了保護那些被誤認為窮凶極惡的人,以及一些在不同原因下觸犯了刑法但其實沒有那麼惡的人。

另外,在證據不足時,哪怕這個人無罪的可能性看起來真的很小,也要釋放他,因為我們賠不起乙個無辜者含冤的人生。

有時候因為注重證據,注重程式正義,難免放走一些嫌疑很大的人,但是如果在程式這裡放鬆了,就可能會有更多冤獄。

還有,那些窮凶極惡之徒,他們是沒有了人性,但是我們和他們不一樣。

以上是我的看法,不過也只是法學大一新生的淺見啦。

12樓:張小廚

「生而為人,我很抱歉」這是太宰治書上說過的話。

事物都有兩面性。某些人把他的人格撕碎擺在世人面前,希望人們看清反面,而認清自己,要熱愛生活。另一方面,那些不堅定的人,也許會產生共鳴。

同理,為罪犯辯護。一方面,罪犯生而為人,也有基本的人權。另一方面,要反思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案件,避免再犯。根據刑法,保障人權是基本權利。

另外,區區律師,不是神,因為沒有經歷過整個犯罪過程。不應該同大眾一樣,站在上帝視角來審視案件。

在未定罪之前,所有人都是嫌疑人,都是要通過證據說話。

保障他作為人的正當的權利。如果這點權利都不保護。那麼社會上的芸芸眾生的權利又怎麼來保護。

13樓:乃粉大大

不僅窮凶極惡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師辯護,

窮凶極惡的病人也有醫生救治,

窮凶極惡的學生也有老師教學,

這都源自於人權——辯護權、生命權和健康權、受教育權。

這些權利在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都白紙黑字地寫著。

14樓:五花肉三分瘦

懲罰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嗎?

我們從小就聽過岳飛,岳飛怎麼死的?莫須有啊。如果不能給犯罪嫌疑人做辯護,那麼如何避免更多的人被莫須有定罪?

15樓:WyquE

辯護律師保護的不是被告人,而是法律。

辯護律師同車間質檢人員、出版社校對人員、地鐵安檢人員一樣,都是專門「挑刺」的職業。

質檢人員挑刺是為了確保生產出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校對人員挑刺是為了確保發表的文章不含錯誤;安檢人員挑刺是為了確保地鐵中的公共安全;辯護律師挑刺是為了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很多關於辯護律師的問題,只要換一下職業,答案就顯而易見了:

律師辯護失敗是不是律師水平的問題?——質檢人員沒檢出不合格產品是不是質檢人員水平問題?

(有可能是質檢人員水平問題,也有可能是生產的產品全部質量合格——有可能是律師水平問題,也有可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量刑本身就非常適當)

乙個罪大惡極證據確鑿的人還有必要請律師嗎?——乙個身上沒攜帶違禁品的人還有必要過安檢嗎?

(不過安檢怎麼知道你帶沒帶違禁品?——不請律師怎麼知道你是不是罪大惡極證據確鑿?)(什麼?

你說假如上帝視角知道這個人確實沒帶違禁品?好吧,那確實不用過安檢。同樣地,如果上帝視角知道了乙個人確實罪大惡極證據確鑿,那確實沒必要請律師。

)律師幫壞人成功減輕處罰不會良心不安嗎?——質檢人員檢出了不合格產品導致總產量降低了不會良心不安嗎?

(不會——不會)

如果司法人員都能保證完全正確規範辦案是不是律師作用就很小了?——如果每篇投稿文章都能保證沒有錯誤是不是校對人員作用就很小了?

(是——是)

16樓:景深

許多網友覺得,律師應該是正義的化身,怎麼能給乙個罪惡滔天的人辯護?其實這個前提本身就要解釋一下。

什麼是正義?正義的標準又是什麼?我敢說80%的知友說不出來,留20%防真香。

正義的評判標準不是乙個行為符合自己的價值觀,而是乙個行為是否符合普世的價值觀,許多打著三觀正旗號抬槓的人其實尋找的不是正義,而是觀點與自己相同的人。

對可能將死的犯人而言,辯護的目的不一定是為其脫罪,還有可能是為了他的尊嚴、他的遺言以及他能死得體面一點。

我知道我死定了,我也知道後悔沒用,但我通過辯護留個稍微好看點的死法,總可以吧?死後讓別人罵我不會那麼難聽,讓我的家人不要一直揹著罪犯家屬的名頭生活,不過分吧?

而另一方面,對案件事實不清楚的被告人而言,律師的辯護很有可能挽救一條無辜或罪不至死的生命。律師的辯護想告訴法官、公訴人以及社會群眾的意思很簡單:

案件還沒弄清,請不要責罵我的當事人!

案件還有疑點,請不要急於判決!

檢察官你看到了嗎?快幫忙抗訴啊!

無論哪方面而言,律師的辯護都是為了正義,前者是保障人權,後者是維護公正。

即使乙個人明天就要死,今晚他也有吃飽喝足活下去的尊嚴,知乎以前流行的一句話是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這兩件事本質不是一樣嗎?正義為什麼不可以是保障罪大惡極的犯罪人人權?

許多網友所謂的正義,可能就是劉邦的約法三章吧: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殊不知這一原則雖然正確,但早已落後了千年之久,不完善之處正是後世所補充的。

17樓:仰天大笑衝塔去

希望有一天能夠看到有人問 「為什麼不給窮凶極惡的犯人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為什麼律師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律師會有負罪感嗎?

abc 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是公平公正。乙個渺小的犯罪人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暴力機器。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讓被告受到最公正公平的審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和一次惡劣的犯罪,哪個對社會危害更大呢? 白水泉銘 法院宣判之前,沒法定義 罪大惡極 我不是律師,不知道有沒有負罪感。職業所在,職責所在。猜測職業行為應該不...

為什麼犯人在童年時的悲慘經歷也能成為辯護的理由?

leica 那只是旁證,是辯護人在沒有其他直接的,有效的證據時使用的,旨在說明被告在童年的經歷對其身心成長起的負面作用,由此作為說明被告人某些行為的根據。 FUUn 你的提問好似錯的?中國的法律並沒有你說的,童年時的悲慘經歷可成為辨護理由的規定,實際操作也沒有聽到過有因此理由而減刑或免刑,甚至於兔死...

為什麼人們會譴責給壞人辯護的律師?

九制陳皮 因為人類的本知是對事實真實與否的判斷,也就是說,對法律沒有研究的人,只在乎死者到底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殺的。而律師的本職,是讓犯罪嫌疑人死的符合法律規定,這除了事實真實與否的判斷,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即便律師知道死者是犯罪嫌疑人殺的,但是法律規定,還需要物證等其他資料並且排除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