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麼不能過於具體

時間 2021-05-14 18:03:49

1樓:梁亦暖

對於民事私法來說,法律本身不宜規定的過多過細,因為私法領域強調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此舉意在最大限度的儲存個人意志的自由性,促進行為自由,進而維護自由市場經濟,同時從另一方面說,法律文字本身具有滯後性,再完備的法律條文都會過時,所以法律總要修訂和解釋,總要給解釋留有空間,留有餘地。相對於公法來說,限制公權力就要細緻一點,因為法無明文規定即不可為,所有的公權行為都是賦權的,所以要相對具體明確一些。

2樓:公尺蘭之心

您這個問題著實是法治建設中的乙個的大問題,也是眾說紛紜,各參與方都有一番道理的問題。有的支援,有的反對,難以形成統一意見,但確實又很是值得好好回答一番。

第一,法律不可過於具體,這不是結論也不是理論,是權宜之計。首先要明確一條,所謂立法宜粗不宜細,這個說法並不是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也不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專有理論,實實在在的就是符合當下國情的權宜之計。新中國建國七十年,法治建設主要還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開始深化,不過40年,更多的還是十四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加快的進度。

時間緊、任務重,而偏偏立法經驗匱乏,國際上可借鑑可利用的東西又很少,處處又要體現中國特色,中華民族的民族性等,真可謂是千百要求集於一身,只能先把框架搭起來,把原則立起來,搞乙個權宜之計再說。

第二,法律不可過於具體,有著深厚的歷史和現實原因。進一步的說,除了權宜之計外,法律的宜粗不宜細可謂是自古皆然,古代中國立法就是如此,民商事法律只有基本的幾句規定,非常的簡單粗糙。新中國的早期立法也是如此,即便到了十四大之後,仍有許多部門、許多方面認為,法律規定的太細,就難以開展工作,不利於改革開放大膽試大膽闖。

歸根結底,還是長期的人治思維,還是長期的人比制度強,這個思維慣性在作祟。

第三,法律不可過於具體,也是有很明確的支持者。即便到現在,但凡是一線部門,總是對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持很多保留意見,理由是已經有了完善的內部規則,有了完善的部門管理辦法,立法並不急迫並不緊急。在這樣的部門本位、地區本位之下,法律至上的思維就淡化了,更多的都是如何解讀政策,法律規則的剛性本身就不足了。

第四,法律不可過於具體,終將只能是乙個歷史階段,必將逝去。最近這幾年,已經很少提所謂法律宜粗不宜細的問題了,且立法實踐本身也在否定這一說法,比如說現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特別是新頒布的民法典,已經是比較詳盡,比較清晰完整了。有一些的確不宜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賠償數額,如傷殘等級等,還是可以由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加以明確。

第五,法律的具體、清晰、完整、系統,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我們常說德國民法典是病態化的嚴謹,的確如此,連果樹的果子掉落地面後的權屬都有規定,由此可見一斑。但這種病態化不是壞事,至少眼下不是壞事。

中國民法典有1260條,但其實仍有許多規定還待完善,這些任務留給司法解釋是可以的,但仍然是越少越好。立法的發展方向是不需要或者少要司法解釋,把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既能充分發揮出來,又能夠不越位不缺位,這是法治的十分重要的遠期目標。當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作為法律淵源而言,就廣義的意思說,把司法解釋考慮進來,說法律日益完善明確,是十分可行的。

3樓:

見過生物學的分類麼?域/界/門綱/目/科/屬/種一級級下來,但是到了種之下的亞種,就不再分了,為什麼呢?因為再下去用於分類的共同特徵就太少了,而個體特徵又太多,無法窮舉,因此也就無法再細分了。

法律也是這個道理,社會上會發生的各種事件、狀況、行為、關係無法窮舉,只能根據相互之間的共同特徵歸屬到一部或幾部法律裡來規定。

4樓:張星豔律師

法律總體來是對社會成員設定義務的。有的槓精可能說,憲法、民法都賦予了當事人很多權利啊。這話說的沒錯,但是對於你的權利,就相當於向他人或者國家設定了義務。

因此,法律總體來說就是為公民或者組織設定義務的,通俗說就是劃定了自由的範圍。回到問題本身,如果法律過於具體會出現什麼問題呢?因為法律本身是具有穩定性的,同時也是具有一定侷限性

穩定性要求,法律規範要盡量處於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一旦法律公布施行,不應當經常更改,即使要改也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原因很簡單,如果法律隨意或者任意的更改,會使整個社會處於不斷動盪的局面,比如說交通法規規定,行人車輛要靠右行駛,第二天突然變為靠左行駛。這就會引起民眾的不適應,繼而出現違規違法甚至是造成嚴重事故,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法律的侷限性則體現在,整個社會是動態且變化多樣的,尤其是科技高速發達的今天。社會不斷的發展,繼而不斷的出現新的社會關係。此時法律較於不斷發展的社會情況存在一定侷限性。

另外,法律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會成員的自由,因此立法時應盡量避免過多干涉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交往,賦予社會成員最廣泛的乙個自由限度。

由於法律規範存在上述特點,如果過於具體,既不利於社會成員遵守法律,也不利於司法、執法人員在處理具體法律問題時考慮正常的善良風俗習慣

5樓:lee小卡

想起來從前看過乙個大林和小林的童話故事,其中有這樣乙個情節:

(前情:小林躲在樹林中睡覺的時候,被乙隻狗紳士——名字叫做皮皮——抓住了,小林要跑,與皮皮發生了爭執,雙方找到國王要說法)

國王於是從口袋裡拿出一本法律書來,放到蠟燭下翻著,翻了老半天翻出來了。國王道:「小林,這是我們的法律書,你看:

『法律第三萬八千八百六十四條:皮皮如果在地上拾得小林,小林即為皮皮所有。』」

這樣的「法律」規定的非常具體吧,但是適用呢?基本上就此一次。

6樓:拾光

不是學法律的專業人兒,但是個人理解,過於具體就錯在過於,凡事過於就會有侷限性,如果法律條文都過於具體,過於條例化,那當出現新的問題的時候,就不太方便處理了叭,所以還是概括性的合適些。

7樓:嚼大麥

過於具體的法律往往因為立法者自身侷限性和時代侷限性而進一步因為過於具體放大了這種侷限性。

所以好的法律規定應該在具體和原則當中盡量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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