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停車位服務協議裡好多霸王條款,律師給看一下,請問這些到底合不合理?

時間 2021-05-12 04:45:43

1樓:王成

關於停車場收費包含3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責任,第一停車場物業服務費;第二車輛保管費;第三停車場場地占用費。從停車服務協議中看到內容屬於第一停車場物業服務費,但是在甲方的權力義務中第

四、第七條有違反民法典及物業條例規定內容,可以申請調整停車場服務協議。

2樓:公尺洛舍維奇

不知道你在哪個城市?每個城市都有制定收費標準,按照標準來。另外,這個車位服務費原則上應該是不負責什麼車輛損毀或者丟失的。如果有特殊約定,可以在協議裡註明,並另外支付費用。

3樓:會修房子的笨老虎

我建議你去你們小區的業委會諮詢下這個問題,是不是業委會已經和物業簽訂過關於停車問題的合同了。否則,物業憑什麼?法律關係不對呀。

4樓:奔跑的罐頭

物業提供的協議範本,都是經得起法律推敲,如果車主有異議,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即便覺得不公,也是行業問題,而不是某個公司問題。

如果發生意外,物業當然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協助,既然是協助,那處理意外的主體就應該是車主或公安部門。

如果物業需要對車輛損壞、丟失等意外負責,那操作起來可能要麻煩一些。首先,所有車輛都應該停放在封閉空間,其他人員、車輛無法觸碰,其次,對於車主身份的核實將更加嚴格,車主開著車自動識別進出是不可能了。最後,要封閉所有物業物業監管到的出入口,例如每棟樓通往停車場的門……

5樓:腳丫

很合理畢竟你的車進入停車場之前並沒有進行任何檢測,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物業肯定不會為此擔責。

同時物業只負責登記車輛的出入,並不負責核對駕駛人是否是車主(預設駕駛人已獲得車主授權),若出現被盜現象也是不擔責的。

以前機場提供擔責停車,有人專門偽造資訊盜開自己的車輛,機場為此賠付了不少的銀子,後來嚴格到車、人、證、出入票四要素齊全才能放行,以致於車主丟失這四證中的其中乙個都不能開走自己的車子,是不是很帶感?

這種附帶保管的擔責停車場絕對不是幾十塊錢包月的收費,你停個十天半月的差不多就能趕上機票錢了,如果你回來之後四要素不齊還沒辦法將車開走,老實打車回家去吧~

你站在業主角度就覺得這是霸王條款,等你站在物業角度你就知道這是正常操作。

如果物業擔責,某天你的車胎被釘子扎了,你第一時間可能不是補胎,而是趁著輪胎漏氣不是很嚴重趕緊開回停車場,然後謊稱自己的車在停車場被扎了索要賠償,就這36塊錢包月的停車費,你訌乙個輪胎錢都能白嫖好幾年~

區區36元,不過是公共場合占地使用費,物業怎麼可能給你提供保管性質的停車?

機場擔責停車還收走車鑰匙呢!

請問小區物業提出這樣的停車位管理和收費草案是否合理合法呢?

小怪獸嗷嗷嗷 既然物業進場,肯定各方面比自己協調方便。同時也伴隨著收費。因為物業也要吃飯呀,養的保潔保安服務人員不都需要開工資嗎。至於收費和停車位管理,有規矩始終是好事。只是不知道老樓落實下來有沒有阻礙。 如果是新小區,第10條是純坑,每年停車費10萬以上,乙個全自動的道閘1 5萬不等,後期維護每年...

物業在收停車管理費時,與業主籤的是停車位租用協議,而不是停車管理協議。這兩者有何不同?地歸全體業主?

hheute 具體有何不同還是必須看協議內容。但從字面上來看,停車管理協議物業是需要擔負起管理的責任。車位租賃則僅僅是出租了這個車位,不用擔負任何管理的責任。一般而言這些錢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記入公共收益。物業僅僅是代收而已。 劉祺 收費的名目並不重要,關鍵是看這個費用最終給誰,做何用途。用於地下室公...

小區主幹道兩側給劃成了停車位,物業還以出租形式租賃給業主,合理嗎?

樂坤坤 小區主幹道兩側給劃成了停車位,物業還以出租形式租賃給業主,合理嗎?合理。物業經過業委會同意後,可以利用小區公共區域進行經營,收益和全體業主進行分成。這個租賃或者停車費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車位管理費,屬於場地使用費歸全體業主共有,另外一部分為車輛停泊服務費,屬於物業對於停車位的維護歸物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