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後,婚姻家庭規則迎來了哪些新變化 ?

時間 2021-05-11 14:04:38

1樓:

有個疑問,生孩子是女性的自由的話,如果結婚前約定生孩子,婚後又不生,是不是可以離婚,既然是自由那彩禮什麼的可以全部退了嗎。

2樓:喜創法律人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十大新規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

一、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新增法條】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小提示】

配偶、父母、子女是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同時法律上排在第一位的,不是父母、子女,而是那個TA!

二、減少無效婚姻情形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小提示】

記得做婚前檢查。

三、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新增法條】第1054條第2款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小提示】

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等無效婚姻情形中,在脅迫他人結婚、向對方隱瞞重大疾病等可撤銷婚姻情形中,有過錯一方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新增法條】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提示】

把錢借給二娃時,要做到:1.寫書面借條。2.借條上明確借款用途,比如夠買自住商品房、購買家庭用車、住院看病等。3.二娃兩口子都要在借條上簽字。

五、婚內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增法條】1066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小提示】

一般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內分割共同財產需要滿足上述法定理由

六、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新增法條】1073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小提示】

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實踐中大部分是男方提出的(為啥?自己想!);孩子只能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能請求否認親子關係。(為啥?防止孩子逃避履行贍養義務。)

七、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新增法條】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小提示】

不要輕率結婚,更不要輕率離婚。兩個「三十日」助你破鏡重圓。

八、增加准予離婚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79條第5款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小提示】

分居是破壞婚姻的殺手鐗。

九、明確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新增法條】第1084條第3款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小提示】

離婚需要處理好兩個最重要問題:一是子女撫養權;二是財產分割。(難道不應該是感情問題嗎?非也。因為此時「感情確已破裂」。)

十、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新增法條】第1091條第5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新增)。

【小提示】

有過錯一方即使不存在前四種情形,如果存在法院認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的,無過錯一方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過錯程度一般來說應當與前四種情形相當,比如即使沒有與他人同居,但是多次與他人(一人或多人)發生性關係,應當被認定為「有其他重大過錯」。

3樓:李本虎律師

變化一: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銷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修改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並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變化二:設定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協議離婚難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設定了「離婚冷靜期」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今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成:

1.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4.如果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流程上看,協議離婚的難度將加大,因為在六十天內,當事人的想法很可能會有變化。

變化三:判決不准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基礎上新增一款「應准予離婚」的情形,根據新規定,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規定應該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變化四:離婚補償,擴大適用範圍,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離婚補償,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刪掉了現行婚姻法對於「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新規定施行後,離婚補償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

4樓:墨玉

我姐姐被家暴,她老公三番五次進監獄偷盜,詐騙等數罪,因有兩個孩子,法院就是不給離,二審也沒用!現在一拖就是兩年多的今天還是乙個在監獄乙個在外地打工!!求大佬們告知如何是好?!

5樓: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婚姻家事編對婚姻、繼承等內容進行了比較多的調整。

首先,關於婚姻關係的規定主要變化是:

1、新增在結婚登記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另一方請求可撤銷婚姻。

2、關於親子關係的鑑定,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3、新增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其次,關於收養關係的規定,進行了細化:

1、30周歲以上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才可收養,並且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8歲以上兒童要本人同意。

2、立法明確收養異性需差40歲以上。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再次,繼承編對繼承規則也進行了修改,主要是新增了幾種設立遺囑的方式。

1、新增列印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字確認即可設定遺囑。

2、新增錄影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確認即可設定遺囑。

3、公證遺囑不再需要以公證遺變更和撤銷,立有數份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除了上述關於設立遺囑的新規,這次《民法典》還新增遺產管理人的規定,由遺產管理人執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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