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擬對家庭主婦進行財產保護,你覺得合理嗎?

時間 2021-05-06 00:32:20

1樓:楊海弢律師

嘗試回覆您的問題。

1.其他您所述這個條文在現行婚姻法中即存在。如婚姻法第39條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相對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基本與民法典草案規定的內容一致。

現實操作中,也是這麼做的。

2.這個條文考慮到了家庭內部分工問題和收入問題做出了這樣的約定。我個人認為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

3.有些人會覺得這個條文太過籠統。我想說,法律與現實生活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對映關係。法律的魅力在於適於。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達到個案公平的保證。

僅供參考。

2樓:一弓律師

我們先對比一下現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區別。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有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幫助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兩條基本上沒有什麼區別。

《婚姻法》第四十條「補償」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草案》第八百六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以看到,《草案》中將「補償」請求權的前提——「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去除了。

也就是說,《草案》將「補償」請求權的範圍擴大了。

至於是否合理?見仁見智,應當根據個案的情況來判斷。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後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已經是對「家庭婦女」的一種財產保護。因此,《婚姻法》的「補償」請求權以「財產約定」為前提。

從合理的角度來看,「家庭婦女」確實有一些隱性損失,比如工作權, 長期的「家庭婦女」生活,可能導致工作競爭力的喪失。但是同時也應當考慮配偶方」養家「導致的工作壓力增加,以及做」單收入家庭「是夫妻共同決定等因素。是否公平難以量化。

舉例說明:

小明和小紅結婚後,小紅當了」家庭婦女「,小明在外工作。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小明努力經商,雙方積累了2000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小紅分得1000萬,此時小紅主張小明補償,您覺得合理麼?

那麼如果小明也不積極工作,每月掙幾千元,全家勉強餬口,離婚時雙方沒有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小紅主張小明補償,您覺得合理麼?

再之,如果小明積極經商,掙得2000萬,但是小明揮霍無度,把所有錢都用完了,小紅離婚時也沒有分得任何財產,此時小紅主張小明補償,您覺得合理麼?

如果《草案》以現在的內容通過,相關的標準還是有待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釐清。我認為,法官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判斷是否支援」補償「請求權,以及補償的標準。

從法律規定來說,增加一種保護的可能,本身肯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是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否合理,還是要看怎麼在個案中適用法律。

3樓: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你說的這兩條不是在婚姻法中就有寫明了嗎?民法再來一遍跟婚姻法有什麼區別嗎?

4樓:初晴

合理而且非常合理

家庭的事太瑣碎了

民法典與刑法典的本質區別?

蘇州律師杜哥 知乎只鼓勵長篇大論嗎?可回答樓主的問題只需要幾句話 民法類法律處理的是關於財產和身份的問題 刑法類法律處理的是關於自由和生命的問題。另外,民法典 是民法的彙總,中國剛頒布,明年起施行。刑法典 中國還沒有出,很可能以後也不會出,因為刑法類法律沒那麼多,有了 刑法 就差不多了。 小土豆 從...

民法典案例解讀之訴訟離婚

我是乙個人學生,現在初三了,初三以前她 我的父母 們每天都要求我做家務。直到初三只有週末才會讓我做家務之類的。我從小就被要求要學會做飯洗碗洗衣服之類的。最絕望的一次是我初二的有乙個晚上,那天我們老師布置的作業特別多。吃完飯後我就馬上去做了。我當時還和她說了我今晚作業特別多,我今晚能不能不洗碗了。然後...

對民法典草案406條的疑問?

EleanorRigby 知乎首答獻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 民法典 1.首先看這三個法條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