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在民法典實施後就不再是個人財產了嗎?

時間 2021-05-05 21:50:04

1樓:京城孟小律

不是的不是的,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所以法律行為什麼時候發生,就適用當時的法律。民法典實施之前,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題主描述的狀況,仍然是屬於該子女一方所有。

如果是民法典後再發生這種行為,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2樓:法律人法律人

法律已經規定了,民法典一般情況只是適用於1月1日以後發生的法律事實,也就是說只有在1月1日以後買房子,可能會是共同財產,但是1月1日以前買房子的,還是個人財產。

3樓: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2023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前,一方父母婚後出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子女一方個人財產,該財產性質並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而改變,該等房產仍然是出資方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提出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也就是說,2023年開始,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所以,《民法典》實施後,孩子買房,父母出資的,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建議事先明確,不約定清楚,到時候官司打起來,法院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將來是不是要還那另當別論,即便寫了借條,好多老人也不是真的要子女還錢,只是擔心萬一離婚,要被分割,提前做個保障而已。

如果是贈與,是贈與小夫妻雙方還是贈與子女一方,還是說是附條件的贈與,都可以事先寫下來。

4樓:雷致英

要區分買房和登記的時間。

2023年1月1日之前父母就已經全款為子女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的,適用之前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實施,婚姻法及對應解釋廢止。在這之後,父母全款為子女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確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就需要簽訂乙個贈與合同,明確表示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

5樓:王幼柏律師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總而言之,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全款出資,可以與配偶簽訂借名購房協議或者夫妻財產協議,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另一種是按揭購房,按揭購房中,因為婚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想要將父母出資的部分區分,或者按照其他方式處分房產,最好是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對房子作處理,有條件的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會更加穩妥。

6樓:任麗麗律師

是的,對於這一條法律規定是有所變更的,現在的規定是這樣的。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7樓:蘇州律師杜哥

在民法典實施前,婚姻中的購房產權問題適用當時的《婚姻法》和《物權法》。

根據當時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在《民法典》實施後,該房子依然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在《民法典》實施後,父母再出資為子女購房,就不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了,而是應按照《民法典》1062、1063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婚後一方父母即使出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

所以,購房前簽訂乙份書面協議就尤為必要了。

如果購房前沒有簽訂協議,那麼可以在事後補簽,也同樣有法律效力。

8樓:于琦婚姻律師

我覺得這裡涉及的其實是乙個新法和舊法適用的問題。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如果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也就是民法典實施之前,一方父母婚後出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我認為仍然是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後,一方父母婚後出全款買房登記自己子女名下,又沒有特殊約定的,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但是!這種情況在小兩口離婚的時候,房子就能五五分割嗎?也就是說,沒有出錢的那一方也能分得房子的一半嗎?我不這麼認為。

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至少北京法院是特別保護老人的出資的,畢竟現在房價那麼貴,如果真的一方是父母出資全款買房,很可能連棺材本兒都搭進去了。

而且即便父母在出全款購房時沒有和子女約定,事後也可以通過一些補救措施來完善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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