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出資買房,另一方一分錢都沒有出,如何避免因為離婚造成的財產分割?

時間 2021-05-31 03:41:06

1樓:金牌律師

結婚前,人們礙於面子,怕多談錢傷感情,避諱婚前協議,不願將雙方的財產區分清楚;離婚時,既然感情已經不在,夫妻間又會變得水火不容,一樣樣都要算得清清楚楚,當然,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人都想要的私心。

樓主的這種情況,可以多種方法規避,

1、既然雙方AA制,可以雙方之間寫好書面協議並公證,你的財產歸你所有;

2、不想寫協議,買房時寫你父母的名字,每月的房貸現金取出來給父母,當然有風險,想要規避就要自己想辦法盡量不要留下證據;

3、你父母出首付款,讓你父母寫好書面贈與協議並公證,明確約定該首付款是贈與你個人所有,與你老公無關,房產證登記你名字,但是這樣只規避了首付款問題,你婚後還貸的部分,如果離婚,還貸部分還是會平分,因為你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任何法律問題都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如果想要做到天衣無縫的轉移財產,還得諮詢專業人士才行,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如果你問,我就是有大把婚後財產,但是我不想拿出來均分,該怎麼做?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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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秒律師

2樓:仙人球聊法律

首先,與你老公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並公證,明確約定婚後你的工資、獎金、公積金等收入歸你個人所有。

其次,你父母出首付款,要有書面贈與協議並公證,明確約定該首付款是贈與你個人的,與你老公無關。

法條檢索:

1. 《婚姻法》(2023年4月28日修正)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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