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知識點值得重點關注 ?

時間 2021-05-06 01:33:17

1樓:echo

近期剛好學習民法典中關於建設工程相關修改。

一、新增法條:

1、《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此條款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八、九、十條的整合: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新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條款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二、三條的整合: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部分條款是較小的變動,對於實務的處理影響較小。

如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肢解改成「支解」;在《合同法》中關於「勘察、設計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內容中增加了「一般」限定詞等。

2樓:不愛吃魚的貓

說幾點自己學習民法典的總結,本次重點說離對女性保護。

一、女性巨大的福利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可以要賠償的

三、離婚是可以要補償的

四、孩子的撫養權,規定更加細了

五、打老公是有可能坐牢的(反之亦然!平等受保護)

3樓:行法者說

從乙個法律從業者的角度,我列出三個和普通人的生活最為密切的法條:

1.民法典366條關於居住權的規定,居住權是民法典新設的物權型別,以後涉及房產的事項,在對房產資訊進行調查的時候,居住權的設定情況應當和抵押情況、查封情況等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2.民法典406條關於已設立抵押權財產的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以房產為例,房產上設有抵押的,除非雙方有約定不允許,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無需得到抵押權人同意。這條規定有利於促進二手房交易;

3.民法典1077條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是一條非常有中國特色的規定,對於減少衝動型離婚有一定積極作用,如果雙方是鐵了心要離婚的,要把這三十天列入到離婚時間中去;

4樓:大隊長金融

《民法典》生效前後,保證擔保與債務加入應當如何區分?

此前包括最高院在內的各地法院對於保證擔保和債務加入的區分認定還是著重於當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由於擔保法中對於保證擔保的相關規定更為全面,因此對於保證擔保的認定標準更為具體和明確,即當事人在相關協議、承諾函中需明確「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才會按照保證擔保進行認定。如果在相關協議、承諾函中未有任何「保證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甚至沒有相關文字表述,法院則會傾向於將該承諾推定為「債務加入」。

換句話說,由於目前法律層面缺少「債務加入」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債務加入」的認定標準更為寬鬆,自由裁量權較大,只要第三人的承諾中存在「承諾還款」、「共同承擔」等相關表述,且無「保證擔保」的明確意思表示,法院就很可能將該承諾認定為「債務加入」。在意思表示不明確時,法院更傾向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將第三人的承諾認定為「債務加入」,對於債權人而言更為有利。

而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後,我們理解「債務加入」的定義在法律層面得以明確規定,法院對於「債務加入」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即便是在確實無法通過相關文字表述確定第三人承諾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根據全案事實進行綜合判斷,若第三人承諾對其自身有直接和實際的利益時,認定為「債務加入」更為合適,若是為了原債務人的利益而承擔責任的,認定為「保證擔保」更為合適。

5樓:大法師

只說其中乙個知識點:保證責任。

生活中可能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甲和乙是好朋友,某天甲因生活困難向乙借錢,乙說自己的錢都投到公司裡去了,暫時沒錢。然後甲又找到丙借錢,丙說借錢可以,但是得有個人擔保。

甲就讓乙為自己擔保,乙礙於情面就在借條上寫上了「保證人:乙」。之後欠款到期,丙不去找甲,而是直接找到了乙,要乙還錢。

乙覺得跟沒有道理,甲借的錢,你不先去找甲,卻先來找我。

這種情況,按照我們現行的《擔保法》,丙是可以不先去向甲要錢直接去找乙的。因為現行《擔保法》規定,如果當事人提供保證的時候沒說清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那就視為連帶保證。什麼是連帶,就是相當於這個錢就是甲和乙一起借的,丙可以先去找甲,也可以先去找乙。

什麼是一般保證,就是只有在甲確實還不了錢的情況下才能來找乙。

現行《擔保法》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問題很大,因為現在還是有很多人不懂法律,不是自己借的錢,確在借條上空白位置籤上自己的名字,以為自己只是個見證人,誰知道一不小心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明年1月1號《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後,就不是這種情況了。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那就視為一般保證。這樣一來,丙就不能直接去找乙要錢,而是應該先去找甲,在甲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再來找乙。

6樓:龐九林

《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那麼,什麼是婚姻法意義上的分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什麼是有法律效力的分居?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因為感情不和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

3.分居必須是分開居住,且有證據證明

二、如何證明分居?

1.分居協議:最好書面,口頭的對方認可。

2.分居通知;

3.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證明;

4.聊天記錄、郵件;

5.新住址生活的證據,水電煤氣暖,收發快遞等;

6.人證。

7樓:真正的後台是利益

小區電梯廣告收入與公共車位的收入

知識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但是這個也不會憑空產生收益,需要有人(即通常是物業)進行運營管理,所以物業對這部分收入在扣除「合理費用」後,剩餘部分歸所有業主共有

8樓:上海高院

民法典中蘊含著綠色生態的理念,體現了中國對生態環境的重視與保護。

比如,明確了「誰汙染誰治理誰修復」(圖為2023年6月3日,上海崇明法院判決宣判長三角區域首例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犯罪案)

又比如,提出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圖為2023年6月4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一起涉長江口電捕魚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9樓:京益律師事務所

本次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的調整,還是調整較大,且頗受人民關注的。

如下是部分修訂亮點分享:

一、有關婚育自由

夫妻計畫生育義務的刪去(第1041條);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表述的刪去(第1041條);

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及婚姻無效的事由,相應增加還有重大疾病的人婚前的告知義務(第1048、1051、1053條);

新增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離婚」(第1069條)。

二、有關無效、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完善

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第1052條);

一方有重大疾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第1053條);

新增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054條)。

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將「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第1062條);

新增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規定(第1064條)。

四、關於離婚制度

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第1077條);

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1079條);

婚姻關係解除標誌的確認(第1080條);

新增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第1087條);

離婚財產補償制度不再受限於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約束(第1088條);

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第1091條)。

新出台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創新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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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後,婚姻家庭規則迎來了哪些新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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