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被老闆威脅怎麼辦?

時間 2021-06-25 17:08:53

1樓:

員工辭職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的第37條提交辭職報告,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如果威脅員工,可以找勞動所投訴得到幫助解決,

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如果你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那麼在離開單位後應該在二年裡不做和同行業的生意和工作,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不管老闆如何的威脅你,你合法合理進行辭職,履行好辭職手續,就可以合法的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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