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合同但未過試用期,現想辭職,是否提前三日通知便無需賠償?

時間 2021-06-03 14:27:39

1樓:Lisa

首先判定是不是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確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第4天就可以不再去上班。

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HR consultant

勞動者有擇業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辭職只需要通知,不需要批准,通知到位,做好交接即可,具體跟主管溝通好。

曠工屬於員工沒有提前通知離職,屬於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要賠償企業損失。但是實際操作中,企業有舉證困難,造成賠償主張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援,所以實際操作中員工曠工自離並不一定要賠償。企業依法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參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補充一點,企業依照(二)和(四)要求賠償的,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的。

試用期還未簽合同,辭職需要交納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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