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招聘聘用制,試用期六個月後簽合同,並且一年後同工同酬,合法嗎?

時間 2021-05-08 04:56:43

1樓:胖胖的瘦子

話不多說,先上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自你第一天入職開始你就和醫院建立了勞動關係,簽合同是用人單位義務,如果未簽合同,醫院否則就要承擔這六個月內雙倍工資的責任。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同崗位工資的的8成,轉正以後必須要同工同酬。

2樓:顏之鑿鑿

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乙個月內就應該簽訂合同,而且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試用期最長六個月是指合同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同工同酬。

3樓:鋒語聲

就題目提及的幾個事實點,我都給大家分析分析。

一、「醫院招聘聘用制」

事業單位與其招聘的聘用制合同工,屬普通勞動關係,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公立醫院屬事業單位,題主所稱的招聘聘用制應該指的就是招聘聘用制合同工。

二、可能涉及試用期的「試用期六個月」及「一年後同工同酬」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題主先說到「試用期為六個月」,那題主可按合同期長短來分析試用期期限的約定是否合法。但題主後面又提到「一年後同工同酬」,這其實存在兩種可能:第一,試用期說是六個月,但實際在合同中約定為一年,那顯然是不合法的;第二,試用期確為六個月,但約定的題主的工資在一年內確實相對較低(差距不大),這種情況是合法的,因為員工的工資不是必須相同的,公司可按實際情況與勞動者約定。

具體是哪種情形,看勞動合同就能區分。

此外多提一句,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者取高值者作為下限。

三、「六個月後簽合同」

4樓:Legal counsel

不合法,實際用工關係發生之日起就應該給簽署勞動合同。勞動法最多給用人單位第乙個月不籤勞動合同作為寬限期,從第二個月不簽署就應該給二倍工資。

一年後才同工同酬也沒有法律依據。自勞動關係發生之日就應該同工同酬。

同時提醒,只有簽署三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六個月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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