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後悔了怎麼辦?

時間 2021-05-29 22:30:44

1樓:王大秋

我才經歷的,和你特別相似!辭職了後悔,過後又想著回去,還幫廠裡帶去乙個朋友。做完三天,我又因為別的理由,不得不走人!而朋友就在那裡幹了

2樓:春風十里不如你

可以,但是不推薦這麼做。

既然決定辭職,那這份工作中一定有令你十分不滿意的地方,才會下定決心辭職,但是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害怕未知的不確定性,害怕陌生的環境,害怕逃離自己的舒適圈。所以你會後悔,這是很正常的。特別是在下乙份工作不如意的時候。

終究你會慶幸自己的選擇,慶幸自己逃離了那個不滿意的工作。

人生就是不斷成長的過程,不斷的做選擇,選擇對了就繼續下去,選擇錯了就重頭再來,才會越來越好。

如果你吃回頭草,大概率也呆不了多長時間,困擾你辭職的原因會一直伴隨著你,領導也會覺得你不穩定,不敢委你以重任,說不定哪天你就又走了。

就像在海邊撿貝殼,下乙個不一定是更好的,但是你不走下去,就一定見識不到後面的風景。經歷越多,見識越廣,才能開闊自己的眼界,登高望遠,一覽眾山小。

我也經歷過,2023年6月毅然決然辭職,之後找工作一直不如意,加上2023年疫情,直到現在才算慢慢步入正軌。疫情期間一度非常後悔辭職,原來的工作收入也不錯,之前的同事領導也跟我聯絡過,表達出如果我願意還可以回去,但是我拒絕了。雖然現在的收入還不如之前,但是我相信未來會更好。

加油,打工人。

3樓:小小小萱

我們單位有預設的辭職冷靜期看來真的需要??!

反正我不太需要還反而覺得有點浪費時間

所以後悔的話,不妨同行單位看看?回去倒也不是不可能,就是看你有多想回去了…

4樓:河南炸醬麵

辭職了,後悔了,很大可能你回不去了,除非你是缺一不可的那個人。

我曾經在一家公司待了差不多四年,老闆跟我一姑表哥曾是某部裡的同事,和我還是同姓,我們這個姓不像是張王李趙那樣的大姓,我到公司的時候,同事都以為我又是老闆的親戚。後來因為某種原因,我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沒多長時間我就後悔了。我原幼稚地以為跟老闆說說我就能回去,老闆雖然沒有直接拒絕我,讓我跟某副總聯絡,但我始終沒機會聯絡上那位副總。

再後來,家裡出了點事我也不能再回去,禮節性的跟老闆見了面說不能回去了(因為提過,總得有個了斷),老闆也給我說了「只要走過的人,公司都不會再要了」,還好當初沒有聯絡上。

既然走了,就別後悔,往前看,再繼續找工作就是了,基本沒有回頭路,再說了好馬不吃回頭草,而且回頭草也不是你想吃就吃的上。

5樓:

從上乙份工作辭職兩年了,有了新工作,但還是很後悔。我努力,輸給了躺贏的人。畢業以後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到了市裡一所醫院,是合同工。

年輕氣盛,憤慨待遇不公,拿著一千多實習工資,半年績效沒發。實在苦悶,遂而離職,期間也有同事的煽風點火,經常說領導壞話,鼓動我去別的地方。離職之後,又過了大半年,考了縣里醫院備案制。

就在我考上不到一年時間,原來醫院公升級,以前不如我的同事都轉正了。好多同齡人都已結婚生孩子。而我,在縣醫院,工資不如原單位高,辭職還算違約也走不了。

縣里人口也少,連個介紹物件的人都沒有。臨近過年,真的是越想越鬱悶。

6樓:

其實,人都喜歡美化回憶,你設身處地在其崗位時的壓力,當你離開後,你就美化了壓力,放大了優點,當你再回去的時候,你當時面臨的那些問題還是存在的,還是接受不了的,所以,就一句話,人都喜歡美化回憶,如果是我,我是不會回頭的,辭就辭了

7樓:邱家二千金

不請自來,工作上的回頭草我吃過兩次,一次被人不當人對待,一次徹底和對方鬧翻,總之,開弓沒有回頭箭,辭職了就不要後悔了,回頭草最終的結局是自己輸得很慘

8樓:星緣115

更新一下,果然,我還是不喜歡這裡,辭職了,找到了另乙個更適合我的地方,我現在很開心,單休生活真的不是我想要的,在這裡堅持了3個月,我確實適應不了這種瘋狂加班瘋狂工作的高壓氛圍,我還是喜歡輕鬆一點有雙休的工作,雖然在這裡3個月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但是我真的不願意這樣勉強自己。

這tm不是給我量身定做的問題嗎?

畢業以後7.1入職乙個小國企,前期太舒服安逸學不到東西,後期進專案了又被來回折騰,在發現自己做的工作80%被領導折騰成了無用功之後我就想辭職,週六面試一家小私企周一辭職,火速做了決定,第二週直接入職新公司,結果來了以後就抑制不住的後悔,每天看著周圍同事自覺加班到晚上八點九點甚至更晚,單休,要學的東西也特別多,就抑制不住開始想如果我還在原來的國企日子有多舒服,同事有多好,也哭了好幾天,也很想跟原來的領導說我想回去,也每天都在像溺水的人抓救命稻草一樣抓住乙個年長的人就問他們的看法,但是痛苦了幾天還是決定踏踏實實留下來好好學東西,我很清楚我的後悔是後悔我離開了安逸的生活環境,是怕吃苦,但是理智告訴我,我現在需要學習和成長,我本來就沒有自覺性,如果再放任自己安逸下去我遲早被行業淘汰,所以老老實實學幾年才有資本考慮養老

9樓:

9月份辭職 10月12入職了單位工作漲了3000 入職後每天後悔的要死工作內容辦公室環境都非常壓抑下班了都沒人走,單休還有值班,郵件一天近百封我之前是做設計的那份工作說是設計但是和跟單差不多每天都在焦慮後悔中度過。然後我10月31號裸辭了,馬上去面了幾家,只有一家通過,我就去了。就是我現在的公司,雙休離家近(步行10分鐘)早上睡到8點洗漱完走路上班,到公司還能早到5分鐘,中午還可以回來睡一覺,在可承受範圍內的忙,有時候一天都沒事,很少加班,工資漲了1000,也可以學到東西,對我來說已經很好了。

而原公司開車要40分鐘早上6點就要起床,油費乙個月要接近一千,學不到東西,非常閒每天都在摸魚,工資低,現在回想我當時的後悔是因為我掉入了更深的坑,而不是原單位的好。

我想說的是發現承受不了的時候及時止損,裸辭雖然壓力大但是有更好的機會,你會比別人有更快到崗的優勢(我現在的工作面試的人很多,我不是他們最好的選擇,但是只有我能快速到崗所以選了我)

10樓:臨樓知渺

最好不要回去,因為,辭職對大多數人來說不是一時衝動,是真的思考了一陣子才提出來的。

每份工作都一樣,有讓你高興,自豪,實現價值的一面,也有憤憤不平,痛苦難熬的一面。能提出辭職,有些事是思量過的,再回去你很大可能還是要辭職。

11樓:Rebirth

辭職了就說明你對上份工作不滿意,現在又想回去,無非就是目前還沒找到比上份工作更滿意的工作,或者還沒有找到工作使你壓力太大想要回去,但是你應該明白一件事,人都是向前走的。

如果上家公司同意讓你回去了,可能是手裡的專案還沒有找到合適的接手,你原來的工作還沒有人完全熟悉,但你要明白,你中途離開就讓老闆對你有戒心(可能用詞不當),萬一哪天你還會離開呢?雖然我沒辭職又回去過但是你回去之後肯定不會像原來那樣,會讓你覺得更加壓抑。

既然當初做了決定就要堅持下去啊,人總會有一段迷茫期的,堅持過這段時間就好啦,這正是破曉黎明前嘛,加油哦,努力找乙份自己喜歡的工作

12樓:廣州信德大學生法律服務

辭職後後悔了怎麼辦?

先來看個案例!

小趙(化名)於2023年入職廣州的一家酒店,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酒店也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

2023年4月9日,小趙向酒店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書》,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酒店批准同意。

第二天小趙反悔要求撤回離職申請,酒店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反過來以小趙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不久,小趙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案件以後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趙已於2023年4月9日自行填寫辭職申請表並簽名,酒店表示同意,且之後未再提供勞動,小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小趙稱其被騙簽署離職證明,但是未有相關證據證明,且根據其庭審陳述其當時是同意離職,並自行書寫離職申請,故對其主張被騙簽署不予採納。

因此,小趙因個人原因離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其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一審法院於2023年4月29日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小趙的訴訟請求。

小趙上訴:《辭職申請書》是未生效的,公司解雇我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勞動關係的解除問題。

首先,小趙主張其填寫的離職申請書是被用人單位欺騙而書寫,但小趙對此主張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小趙在一審庭審時陳述其當時經用人單位勸退而同意離職,並書寫了離職申請,該陳述與其主張的被用人單位欺騙而書寫離職申請書存在矛盾。經用人單位勸退而書寫離職申請書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此與受用人單位欺騙而書寫離職申請書的性質存在根本不同

其次,小趙主張離職申請書因未約定最後工作日期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採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也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不具有限制勞動者辭職權的強行性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勞動者的辭職權屬於形成權,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最後工作日,否則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效力。

小趙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力。

根據小趙的離職申請書,其是以個人原因辭職,該辭職原因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小趙在2023年4月9日辭職後反悔,於次日要求繼續上班,但因雙方勞動關係已經因小趙此前辭職而在2023年4月9日解除,故酒店在次日作出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趙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認為《辭職申請書》是被欺騙而簽署的,其已於提交《辭職申請書》次日撤銷該申請書。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辭職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

高院裁定:以個人原因辭職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小趙主張其提交的離職申請書是受欺騙而出具,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二審判決不予採納,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也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不具有限制勞動者辭職權的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勞動者的辭職權屬於形成權,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最後工作日,否則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效力。

因此,小趙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力。

根據小趙的離職申請書,其是以個人原因辭職,該辭職原因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小趙的再審申請。

(2019)粵0111民初97號民事判決

(2019)粵01民終13205號

(2020)粵民申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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