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賈敬龍案?

時間 2021-09-16 18:19:43

1樓:

你們有沒注意到,賈敬龍並不窮,他自己的辯護裡提到他家價值四萬元的兩隻藏獒被強拆隊牽走。如果養藏獒是為了愛好,那麼他有值四萬塊的愛好。他還提到他家另兩處房子地曾經配合拆遷,其中一次還是在強拆之後拆遷的,不知道那兩處拆遷款有多少。

從賈敬龍自己的辯護詞都可以看出他並不像他說的那麼窮。強拆的惡毒在於讓人走投無路,如果賈敬龍很有錢還不答應拆遷,還因此殺人,那就不配得到這麼多同情,所以他就為這個裝窮。

還是按照賈敬龍說的,糾紛是出在補償款沒有達成共識,他想要25萬,結果村委會只同意給他9萬。也就是說賈敬龍需要的是更多錢,而不是更多的時間延緩拆遷。村委會若是給了他25萬,他就會同意這次拆遷,也不在乎什麼新裝婚房了,所以強拆給他的損失是十六萬,或者說少了十六萬於是結不了婚。

可是少了十六萬真的結不了婚嗎?可以算一算,他還有一萬塊沒領到的安置費,我想拆遷款九萬都領了,也不至於在這一萬塊的時候就不給了,那缺口就在十五萬。如果我是他,我會把四萬塊的藏獒賣了,這就剩十一萬。

他的辯護有提到他的斷腿花了他父母六萬塊,至少還沒有到借錢的地步,他的父母捨得花六萬錢救他的一條腿(即便他可能被判死刑或者餘生在牢獄度過),那麼肯定也捨得花六萬給他娶個媳婦,那就已經湊了二十萬,還剩五萬,把單元房抵押貸款也可以貸出來。

他完全有辦法可以結婚,所以我覺得他殺人原因不是像他說的那樣走投無路,村主任也不會sb到把人往絕路逼。

槍斃的好。

2樓:

本人律師,關於賈敬龍案。站在社會法治的角度來看,殺人償命是應該的。但法律不僅僅約束殺人行為,與其說賈敬龍殺了村支書,不如說畸形的社會殺了村支書和賈敬龍,賈敬龍真的很無辜。

對於這樣的人,是社會弱者,社會應該幫助共渡難關。活人珍惜生命,孝敬父母,為社會盡責,死者安息!

3樓:

假設這些這些新聞與報社和律師炒作為不讓其判死刑而做出渲染人情味的新聞,不以客觀的角度寫新聞而從有感染力的角度寫新聞呢?如其所言的村長是這欺壓百姓之人,那是罪有應得不應給予同情作為乙個共產黨中飽私囊還欺壓百姓,他的工資和工作從哪來的都是老百姓的稅收和信任那老頭卻是給人民是行為與作風。

但是賈殺人是不合乎現在的法制社會的行為,但我覺得如果在回到唐宋元明這樣的人會被稱頌,生不逢時做法太過激了

4樓:王玄謨

法律從來沒有阻止你幹任何事,它所做的就是讓你掂量一下這麼做的後果,一旦越界則視為認可並達成契約,就不要有怨言。

那麼,下乙個。

5樓:

反對死刑,暫不說趙家人殺人不判死和村長是刑滿釋放人員的問題,三點:

1. 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而且農村宅基地在分配的時候,就考慮了家中的人口數目和情況,你父親即使作為戶主,分配的時候算了賈敬龍的人頭,在強拆的時候你即使簽字也一定要考慮到他的意見,(賈敬龍的母親也不同意在問題解決之前拆房)更何況你並沒有產權,無法100%自主。

這裡不要拿一些地方性法規來說,中國地方行政法規和現行法律衝突的地方多了。

2.村委會是選舉出的行政機構,無拆遷權力,必須拿著法院判決才能執行。在屋內居民尚有不同意的情況下,只這一點,就可認定強拆。

3.賈敬龍在居住地多次被打傷,有一次還在派出所做了傷情鑑定和筆錄,受害方有錯在先,報復殺人的因素需要考慮,但判決書並沒有提及。

6樓:笑一笑就過去了

不是法律人士,搞不明白從法律層面是否該殺,只能談談個人的看法。最初看到這則訊息的時候,確實覺得賈不該殺。被強拆,被打,女友離去,兩年上訪無果,最終憤而殺人,殺人之後也有自首的意願。

如此種種,於情於理似乎都該給他乙個機會。

再到後來,看到有這麼多人站出來認為賈該殺,並駁斥之前的強拆,被打,女友的分手的原因等等。作為乙個普通老百姓,對相關法律了解也並不多的人,實在有點矇圈。

我搞不清楚到底誰說的有理,但冷靜下來一想,賈被判斬立決是必然的事情。原因就一點,社會危害性實在太大了。

想想,如果賈被輕判,那之後會發生什麼?

以後拆遷,直接漫天要價。敢不答應?分分鐘弄死你!反正有個強拆的擋箭牌,判不了死刑。不要覺得不可能,事實上類似的先例已經很多了。

最後,我還要說,為了維穩,賈必須死。但是如果不能對權利加以約束,還會有更多的賈出現。事實上如果把我換到他的位置,我不敢保證一定不會像他一樣。

7樓:瓜爾佳阿克善

但是你忽視了賈父是在何種情況下簽字的,是誰打傷了賈的家人?在雙方沒有談妥的時候一方使用武力和威脅手段簽了合同,是無效的(順便插一句,這裡面的故意傷害案件怎麼沒見有關部門有反應?)另外,同樣是故意殺人,尼爾伍德和不厚夫人的事情呢?

中國沒有衡平法,但是這判決結果也太體現法律的階級性了吧。

8樓:linusjwang

於建嶸:賈敬龍為什麼不應執行死刑?僅憑一點就足夠了。

這就是村支書何某組織的強拆,是非法的,是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沒有法院判決,對公民合法房屋進行強拆都是非法的;而且,村委會不是任何拆遷的主體,無權強拆。也就是說,賈敬龍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於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一規定。

9樓:沐雨清風

你認為是替天行道就可以不守法了嗎?那「天」是誰?你的想法就能代表「天」了?

這個「天」告訴你你可以殺人了嗎因為心存怨恨而殺人難道不是故意殺人嗎?如果不判死刑,理由只能是人道主義原則,而不能是報仇不用負法律責任他罪不至死,那請問被他殺掉的人犯了死罪了嗎如果乙個普通人發出這樣的觀點,我只能說他是不懂法。但作為乙個法學教授,實在是不應該啊

10樓:

當年柳宗元在《駁復仇議》裡面已經很明確的寫了復仇和殺官交織在一起的判案準則。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

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就是說,如果當官的所作所為奉公守法,那麼,報仇的(柳宗元講的是殺父之仇,這裡是拆屋之恨)就是在與天威國法作對,是亂臣賊子,理當乾掉。反過來,如果當官的為非作歹,受害人求告無門,那麼朝廷羞愧還來不及呢,怎麼能再把人乾掉呢。

所以說,這件事如果要正本清源,還是要從拆遷理清楚。只看本案不追本溯源的,連古人的見識都不如麼?

11樓:amessage

如果不要賈敬龍死,方法很簡單。大家捐款給賈敬龍,湊夠一百萬,補償給何家。如果得到諒解就可以不死了。賈敬龍的老爸拿了拆遷房,卻拿不出錢補償,他爸早就放棄他了。

12樓:DeconstructHugo

某些人也是有意思,我說判決書中有事實認定問題,他說我說的是殺人不犯罪。

我說死刑立即執行量刑過重,他說我說的是殺人不犯罪。

我說有從輕情節,他說我想謀害被害人……

最終得出了乙個我是又窮又無賴的結論……

13樓:Dogmatik

閱讀了一二審判決書,這個案子判死刑立即執行是沒有錯的,如果事實認定沒有問題的話,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是適當的。但是,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來講,並不十分妥當,一是在限制死刑的大背景下,二是涉及社會矛盾問題,三是違法強拆、救濟無門畢竟是乙個事實。所以,我認為死緩更合適。

14樓:WGC

殺了是維穩,不殺是法律的進步……!無論如何,有些人是贏了!藉著賈敬龍的案件試探那個靈道的底線……今年逗比的案挺多的,從白毒到快播,從鳥蛋到賣槍,還有這個賈敬龍……

15樓:我對你的愛已絕版

前面也都說了,死刑沒啥好說的,但是我還是覺得死刑立即執行有點過,只殺乙個人判個死緩就好吧。有人說他偏執狂啥的,越是這種偏執狂才要死緩吧,不然以後社會上有偏執狂又殺人了,然後想著反正殺乙個人和殺十幾個人一樣都是死刑,那不如把我討厭的都殺了,這樣社會效果更差勁吧。

16樓:小小小趙

就算現行法律不完善。要明白,每一次完善,都是要付出代價的,這種事就是代價。

你的雙休,五險一金都是多少流血犧牲換來的。

這叫私設公堂,故意殺人。不按照法律來,按什麼來?幼稚!

對於這樣賈的仇恨,聰明人的第一選擇會是殺人嗎??愚蠢的人類啊,成了時代進步的犧牲品。

只能這麼說,我個人佩服賈,但是法律判你死你就必須死。

17樓:

看了這個題目下面的大部分答案,我還以為在某吧,某易。

某教授一篇狗屁不通的東西,能把一堆無腦人士煽動得義憤填膺,長篇大論。

18樓:

2023年10月25日早上11點07分,各大搜尋引擎搜尋賈敬龍結果:

1、360搜尋結果2條相關訊息。

3、必應搜尋賈敬龍結果13條相關訊息。

4、搜狗搜尋賈敬龍結果1條相關訊息。

19樓: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判得並沒錯,自古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誰也不能平白損害他人的生命權,即便這個官很可惡(但就算是把他治罪,他也罪不至死)。

可是從人性的角度來講,有人說是為民除害,因為這個書記平常也不幹人事,又不免想說情,判個無期也好啊。

但是再想想看,他今天能為一己私利殺書記,明天誰又能保證他不會為一己私利去殺別人呢?

20樓:不欺

法不能解決全部。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心和底線,這和法律沒有關係。所以每個人總有不能妥協的事情。

這種事情如果文化解決不了就道德解決;道德解決不了就制度解決;制度解決不了就法律解決;法律再解決不了,就只能暴力解決。一旦有人暴力解決問題,意味著這個社會的文化,道德,制度,法律都同時失效。賈敬龍的子彈能夠射過重重社會的保障,並不是因為他有什麼特別的地方而使得人類社會的文明規則對他不適用,而是因為社會規則本身的漏洞。

如果不把這個漏洞堵上,同樣的子彈會通過同樣的漏洞射進我們的社會深處。賈敬龍只是乙個普通人,但同樣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乙個小角。他的失控,意味著這個社會的乙個小角的崩潰。

然後裂痕也有可能會擴大。我對於判賈敬龍故意殺人是同意的,因為法的尊嚴不能因噎廢食。但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反思,因為賈敬龍其實是因此成為了不完善的法和制度以及墮落的文化的犧牲品。

我們想反抗這樣的現實,所以我們同情他;但如果犧牲了法的尊嚴去滿足一時安心,會使這個社會的更多漏洞暴露出來。這得不償失。所以我覺得這種事情應該是有罪的,但是量刑上,不應該多多考慮一下嗎?

然後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是在法律外的。我們既然從文化到法律都同時失效,我們的每乙個人,都應該反省。

如何評價賈敬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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