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京城騎行圈第一案」落坡嶺案?

時間 2021-06-03 00:10:02

1樓:木潭

並不熟識的一群20多個左右的人,網路相約去燒烤喝酒,去的時候就是零星去的,喝酒也是各買各的喝,各自喝各自的酒,怎麼避免誰喝多誰喝少了?「喂,那邊哪個戴眼鏡的胖子大哥,你喝三瓶了,別喝了」? 沒準等來句「怎麼著?

想打架啊,撐得!」

再說,喝完陸陸續續都走了,先走的都沒責任,有幾個有點素質和良心的就說,有個人沒醒呢,還是等等一塊走吧!然後這些好心人反而承擔責任,於情於理都難讓人服。

再說放坡後,被其他機動車告訴有自行車摔倒了,有七個人回來救助反而成了被告,而是否有根本沒回來的呢,沒回來根本沒事,這又讓老實人和好心人心寒。

見了有人出事,趕緊走,誰救助誰背鍋,因為家屬只能抓著你啊,讓我想起那句「按常理,不是你碰的,你為啥扶」的判決書了。

2樓:程默

作為賽事公司來說

1,賽前的各項安全提醒

2,統一購買保險

3,主委會的組織者責任險

4,簽署免責協議書,以及按壓指印

5,出事後的應急預案+積極配合家屬

3樓:

本人在年初寫過一篇小文,通過分析23個裁判文書,總結了戶外運動人身損害的司法認定因素,摘錄部分作為對題主的側面回覆吧~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

......筆者認為戶外運動中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應當概況為以下三方面內容:

(2.1)組織者對戶外運動組織的合理限度的風險控制

所謂「合理限度」,是指在以正常人謹慎之判斷所能感知、預見或防範的明顯事件的原則上,結合組織者專業技能、主體性質、戶外運動特點等實際情況,對戶外運動可能發生的人身損害進行風險控制;所謂「風險控制」,是指對組織者以合理限度的要求對戶外運動進行事先的風險預防(預知與防範)、事發時的風險排除(提醒與救助)以及事後的積極控制損失(理賠與募捐)。

(2.2)區別組織者的主體型別和控制緊密度

所謂「主體型別」,指的是區別戶外活動中組織者的主體型別是市場主體還是非市場主體以界定其營利性、合法性、專業知識與技能期待等因素的考量;所謂「控制緊密度」,指的是區別組織者在戶外運動中所起作用大小,採取的是緊密型組織形式——較依賴於組織者的專業技能與知識,還是鬆散型組織形式——為共同愛好或目的共同參與、協商路線規劃、行程安排、紀律要求等。

(2.3)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參與門檻

所謂「風險認知」,指的是結合參與者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背景界定其對戶外運動專案所固有的風險默示(合理認知)或明示(免責同意)的認知;所謂「參與門檻」,指的是組織者針對戶外運動的體能要求、運動強度、裝備要求等設定必要的參與條件,並告知參與者。

......

4樓:feena deng

我也算是個騎行愛好者,說說自己的看法吧。

從騎行者的角度出發,參加這些騎行活動應該首先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騎車時裝備要齊全--頭盔必須戴,車況要檢查仔細--剎車、輪胎、變速。。。如需要夜間騎行照明裝置也是必須的,保險最好買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參加活動有時大家一起吃飯會感覺氣氛很好想喝點酒---最好別喝!

同時也要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身體有不適不要勉強繼續騎行。

從騎行活動組織者的角度出發,組織活動時要細緻一些,把注意事項列清楚,如有能力也應該組織大家集體購買保險。在活動中要組織好隊伍,盡量不要把隊員落下。

5樓:底牌不是牌

希望這次法院以及雙方都不要選擇調解,之前也有類似案例,基本都是和稀泥私底下解決了,對於公眾今後生活行動的指導沒有任何意義。

從法律的價值取向來說,我傾向於組織者和同行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說,組織者與同行者承擔乙個健康正常的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監護」職責是絕對不合理的。

此事不僅僅對於騎行,徒步,游泳等等一系列AA自助活動都有同等指導意義,希望法院闡述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哪個現代人不會參與到這樣的法律關係中,誰能說自己以後不可能站在同樣的被告席上?

6樓:成都郫都 律師

騎行三年了,剛開始學法律。所以站出來說兩句。

首先,我並不了解這個協會的實際情況,所以不好妄加評述,但如果這是類似與我們平時用的,在QQ上隨便建乙個群然後誰都可以加入,以方便行者們約騎的話,那我並不認為協會是需要負責的。它太過鬆散,並沒有審查也不必審查成員的資訊,它也沒有收費為成員提供服務協議,這僅僅是乙個公開平台而已。當然,這只是如果。

然後,這個騎行隊伍是怎樣的呢?是鬆散的臨時約騎,只是幾個人搭個伴;還是由隊長專業組織呢?又是否有詳細的騎行計畫嗎?有收費行為嗎?有協議行為嗎?這都是問題……

但根據大家的反應,並說這足以改變中國的騎行秩序。我大膽的假設它是一次在社交平台約的,一幫不認識或不太熟的騎友鬆散組的隊(我們川藏就是臨時組的隊)。我不了解北京的情況,但至少在成都,像這樣的短途,我們一般沒有隊長,而是臨時選的的領隊,顧名思義,他只是負責帶領而沒有具體照顧的義務。

他可以自覺性的照顧隊友並人道救助,但既然這之間沒有收費,沒有協議,就沒有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其實並沒有責任。

以前的鄉土社會法律並不受法律的嚴格約束,取而代之的是約定俗成的習俗。同理,我希望今日騎行圈的「習俗」能夠成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當然,我並不了解案件的細節,拙見而已。另外補充一句,我一般都喜歡單騎,最多帶兩認識的妹子,所以我不……擔……心…………一不小心就被自己賤到了

7樓:Freedon

道德問題演變成法律問題。現在,鍋全在法官這邊。

我認為同行者不該受到任何責罰。甚至家屬應該向其致謝。

家屬的動機無非是:人沒了,那就撈點錢。都說生命無價,現在命沒了,還能賣點啥呢,那就賣掉逝者的尊嚴和名聲吧。

就這件事作一些衍生:

我偶爾也騎車,小白一枚。基本上我都是自己乙個人去騎,不跟隊,也不帶人。不跟隊的原因是,相比其他騎友,目前我的裝備和技能差距太遠,跟著人騎肯定是拖後腿的主。

其實哪個新手不想要別人帶呢,半路爆個胎我都不會補。不帶人的原因是,我帶過幾回比我更小白的,省道,國道上騎個六七十公里,居然戴耳機,不說個三兩次他不摘。一來二去,只能獨善其身了。

如果這A哥的家屬能得逞,我想服務業,餐飲業,旅遊業,各種業可怎麼整啊?約出去吃火鍋食物中毒了,賠吧您吶。約出去自駕遊出事故了,賠吧您嘞。

滴滴拼車撞了,啥,你坐後邊就不用賠?!街頭雜技表演失事,吃瓜的,你們都別走!

8樓:楊多多

翻到了這個問題,隨手答一下,期待接下來的結果我只是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有什麼說什麼。

1.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價值標準判斷一件事情的是非,是否可以做,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不這樣做還能怎麼做,這些是成年人應該考慮到的,自發性的戶外活動這種事情,更是需要參與的人具有這種判斷力,既然A自願參加這種活動,也沒有在活動進行之前對活動內容進行任何質疑,就說明他本人已經對面臨的危險和狀況做出了判斷與選擇,同樣的道理,既然你選擇了開車上路,你就已經對開車上路的風險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做了相應的打算,不能因為你開車上路撞到了路燈,就說路政部門對路燈的設定妨礙了行車安全。

2.國內現在嚴打酒駕醉駕毒駕,但是對於酒後電動車,自行車,電單車,以及酒後的行人規定的制定以及執行力度不夠,喝的昏天黑地騎著電動車在路上七扭八歪走著的人不在少數,喝的不省人事躺在路中間的行人也並不少見,在規範行業內操作的同時,是不是應該從根本上對習慣本身進行糾正?難道說一群人喝過酒在國道騎自行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正確的嘛?

就我個人觀點看來,無論是一同出行的人還是A本身,此事都存在過錯。

3.國內現在尚未形成「規範化操作」,就是說無論是大小活動,大到大型集會,小到居家出遊,無論是自發的還是牽頭的還是組織的,都很難把規矩落實下來,行程,責任劃分,免責條款,保險,等等,一切全憑自覺,也許無紙化時代真的來了,但就我個人觀點而言,當人們的自覺性沒有達到這個高度的時候,當面臨的危險不可知性較大的時候,書面說明也許見外,但是這真的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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