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偏重作者的現狀是否應該改變?

時間 2021-05-05 19:22:37

1樓:Colin Xu

做好事,創造價值,就應該給尊重,給激勵。權利當然可以放棄,但是最好不要放棄。

使我堅定這個認知的,是我小時候讀過的乙個故事。說是乙個國家和另乙個國家打仗了,對方在自己的國境內殘害敵對國的人民,於是這個國家的統治者下令,誰幫助自己的中國人回到自己的國家,就可以得到一筆賞金,一時間很多人回到本國。有個道德高尚的人也幫助中國人回國了,而且他覺得這是自己應該做的,他自願放棄這筆賞金。

舉國稱讚,放到現在,估計也是道德楷模。

但是有個人告訴他,他應該收下那筆賞金,那是他應得的。如果他放棄這筆賞金,自己的形象是高大了,但是在他之前,本來幫助中國人回國的那些人都是愛國英雄,在他之後,幫助中國人回國的人都成了人販子,這無疑會打擊一部分人繼續在這個領域做貢獻的積極性。

所以,雖然他主觀上無意,但是客觀上,可能並不能對幫助中國人回國這一事業做出貢獻,甚至可能是損害。

我認為,對付出給予相應的激勵是應當的,沒有激勵就沒有付出和價值創造。這個激勵不一定是錢。

你看到了所謂的copyleft原則下的成功,先不說這些例子是否屬於個例,但就個例而言,他們也不是你所說的,放棄權利。他們的創作,放棄了金錢激勵,但是在其他方面獲得了激勵。

精神激勵,如果我們以此類推,最後我們甚至可以說,創作本身,可以是一種激勵。畢竟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於某些作品的創作,是禁止的,這時候乙個人憑著對作品的熱愛,把它創作出來,讓更多人看到自己,就是一種激勵。

因為精神不像物質可以用來做統一的量化標準,所以我們選擇物質激勵,錢是最直接的硬通貨。而且因為精神比物質更可貴,我們用物質來表現我們對智識的尊重,當然應該盡力而為。

2樓:flashyiyi

如果著作權對作者的利益維護的太好,確實不利於行業整體發展,目前大家都在尋找這個平衡點,也就是「作者獲得的利益足以讓他們進行創作」和「盡可能放開著作權減少重複造輪子的時間」之間的平衡。

而且真想正兒八經地維護著作權,起碼應該搞成公訴啊?

題主你敢問這樣的問題也是勇氣可嘉,知乎目前的水平是不能理性回答這種級別的問題的。

不明白的話,想想勞動法那邊的情況。

3樓: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裡,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為什麼讀者不能更加自由地用自己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來為同一部作品進一步創造價值呢?」

這是羅蘭巴特在知乎上被黑得最慘的一次

PS:也是「自由」在知乎上被黑得比較慘的一次

4樓:

主流的著作權法(1)是跟整個資本主義法權體系相適應的。當我們說,法律和社會習慣對著作權的肯定,保護了創作活動的有序進行,也不能離開資本主義經濟的語境。資本主義經濟用看不見的手,規定了全社會的勞動和資本的如何投入,產品如何分配(2)。

創作和傳播活動中投入的勞動和資本,產生的價值,最終也要體現成貨幣的形式,成為一些人的私有財產。現在的社會體系,先用著作權法肯定作者(3)的權利,再借助產業鏈,把權利轉換成貨幣收入,並在整個產業鏈上按資本主義的正義原則瓜分利潤。從 1710 年至今的三百年以來,尤其近幾十年,這一體系用文化的繁榮證明了他的有效。

但不意味著他已經完美無缺。

1:不一定特指某部法律。

2:也有看得見的手。

3:作者不一定是個人,也可能是工作單位。

5樓:劉德華

就好比老王煮的包子好吃,只喜歡每天一日三餐蒸了跟家裡人分享,你不能偷人家的包子自己開包子鋪。(這說的是盜版問題)

老王沒打算開包子鋪。你拿十八個包子送給你喜歡的十八個姑娘吃,姑娘們吃了好吃,就天天去問候老王,啥時候再做包子。老王煩死了,因為他只喜歡做給自己媳婦吃。

最後老王被媳婦打死,「叫你招蜂引蝶。」(宣傳也要尊重被宣傳者的意見。)

老王的包子鋪終於開起來了。你每天偷包子送人。被他逮著了,老王讓你賠錢。

你說:我不是自己吃的!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我是非盈利的!這是幫你宣傳。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你看我每次偷慶豐包子鋪的包子送人,免費幫他們宣傳,現在慶豐包子鋪可火了!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我把你的包子壓成肉餅,油炸了給別人吃的,雖然用了一點你的素材,但是創意是我的。這也是我的作品。大家都說我油炸了之後的味道,比你包子的味道還要好!

老王說:去你大爺的!你偷東西了!偷東西就是偷東西了!

你覺得跟老王講不通,鑽入了人群,老王請求圍觀群眾幫他一起抓小偷,卻發現大家無動於衷。

原來,他們都吃過你從老王家偷的包子。

他們說老王榆木疙瘩,說老王不懂變通,說冥頑不靈,還很沒度量……

老王聽著聽著,一滴眼淚掉在他的手上。

第二天,老王包子鋪的包子不要錢了,大家皆大歡喜。

我也去吃了乙個,不過,

總覺著像慶豐包子鋪的味道……

6樓:理查德

既然您都承認了作者需要經濟收入這個前提那還廢什麼話,想玩同人沒關係啊,隨便玩去。盜版電影這個事情本身是違背政策的,而政策不合理是另外一件事,別把鍋甩到作者頭上。不是所有人都覺得作者已死。

7樓:binoche83

談copyleft不能脫離它的背景。copyleft是進一步擴大作者控制權的方法,對於軟體工程、網際網路傳播特別適用。並不是有了copyleft就無視金錢了,而是有了另外一種變現的方式。

毫無疑問,有了copyleft能豐富非盈利性創作,但非盈利性創作如果有了盈利支撐有較大可能又能夠更好地進行下一步的創作。所以copyleft和盈利並非絕對對立的關係。

8樓:差向異構體

要做公益的的話,完全可以出資購買知產再宣布放棄所有權。一些本身不能創造知產,整天指望靠別人的創作牟利的人,居然質疑知產的合理性。小偷是不是也應該爭取立法禁止給門上鎖?

9樓:

未經授權的曖昧的二次創作,這就是你心目中「同人文化」的全部了麼?

那你最好把「同人文化」這個概念給徹底忘掉吧。

因為你記著它也沒用。

10樓:Tsunami

著作權保護的真不一定是作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在保護這個市場。乙個不尊重生產者權益的市場會是什麼下場?生產者退出市場,消費者失去了這一部分的服務。

如果智財權不受到尊重,那麼創新就不會出現,因為沒有幾個人願意做毫無回報的工作。

11樓:亂錯柳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裡,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為什麼讀者不能更加自由地用自己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來為同一部作品進一步創造價值呢?

先不提你用匍匐這個詞多麼值得吐嘈,你說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都是根基於原作存在的前提下,連原作都沒有,那讀者要匍匐在哪呢?

至於你的觀點:

盜版資源把被禁外國劇帶入了國內,讓大家可以欣賞 。

被禁的作品又不是作者禁的,他有什麼辦法,他也很無奈啊,要不想想辦法讓它不被禁了。嚴格說來,在國內傳播被禁的作品是違法的……

我看到了大量的字幕組、漢化組無償做出的翻譯和推廣;

這不是慷他人之慨嗎?拿屬於別人的東西免費分享,居然還嫌作者有著作權,做起來不夠爽快,乾脆別給他那麼多權利好了……

我看到了廣大同人文化的興起創造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改編作品(比如我一直認為《我的三體》動畫片會比無限期跳票的《三體》電影更好)

維基百科所獲得的巨大成功

維基百科的成功又不是依靠不管著作權……

12樓:腹黑陳

我讓你幫我賣東西,然後我給你分成,可能你拿的比我都多,那是我的問題,但是你不能不跟我說就把我的東西拿去賣了,回頭無論你給不給錢給多少錢都不行

13樓:DAVE CAT

「你的作品好啊有價值啊所以你拿出來分享價值吧」

「什麼你竟然不願意?你知道Copyleft原則嗎竟然不遵守,你就是既得利益者,良心大大的壞」

「不管了反正我用了,你不願用你可以不幹了滾啊」

14樓:葉晚晚

題主,麻煩你在寫這麼個長問題之前先去找本智財權法的本科教材翻一翻~搞清楚「作者」的定義,著作權的範圍,對侵犯智財權行為的認定,以及懲罰和救濟方式~

有空還是要多讀書,不要總覺得自己發現了社會的新方向。法學是很專業的領域,而作者已死只是文學批評諸多理論中的一種,你用來質疑整個部門法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抱歉我話說的重,其實問題本身還是有價值的。

法律是平衡的藝術

15樓:靈劍

這就好比有人搶了你的存款、賣了你的房子然後把錢捐希望工程了,然後說,我替你做了好事,那麼多孩子都感謝你,你還怪我?

關鍵不是錢不錢的問題,是權利在誰手裡,有沒有經過授權,捐希望工程是好事,但是做不做、怎麼做是產權人說了算,你不能拿偷來的東西做好事。

智財權與私有制的問題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可以上公升到社會制度高度,但你不能這麼簡單粗暴

16樓:

現在遍地抄襲沒人管,投訴舉報沒有用。在這種大環境下,作者的利益根本沒有得到足夠的保護,你還覺得作者利益被保護太多?

那等作者都餓死了轉行了,你來創作嗎?

17樓:

這個不就是營銷號盜稿時最喜歡用的藉口麼:雖然沒有付稿費,可我們幫你擴大了影響力啊。

Shut up and show me th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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