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1-05-29 23:49:42

1樓: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

知乎使用者:怎樣解除合同?

知乎使用者:怎樣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知乎使用者:合同訂立時間是指合同簽訂日期還是合同期間的起始日期,合同上兩個日期不同的情況以哪個日期確定?

知乎使用者:請問合同僵局是什麼意思呢?

(一)分類限制: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

①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援

②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援

(1)一般法定解除

①情形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買賣合同解除

出賣人沒有履行、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予以支援

(2)特殊法定解除

①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合同

a.不定期繼續性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b.不定期租賃合同

c.委託合同

d.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

e.不定期合夥合同

f.不定期肖像(姓名)許可使用合同

(雙任:不定/委託)

②特定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變更權)合同

a.承攬合同定作人

(a)享有任意變更權: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b)享有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b.貨運合同託運人享有任意變更權、任意解除權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c.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權: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d.未約定保管期限保管合同,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①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②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e.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特一任:承攬定、貨運託、寄存人、未約保管、保險投)

③一方實施特定違約行為時,非違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a.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1/5,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b.借款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

款或者解除合同

c.租賃合同

(a)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b)但出租人知道、應當知道承租人擅自轉租後,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消滅

d.承攬合同:承攬人擅自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

1.行使:合同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時,合同並不自動解除,也不當然解除,須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實施解除合同的行為,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效果

內容:(1)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

①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②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如包含解除合同意思的《通報》)

(1)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

②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

③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a.原則:自解除權人知道、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

b.例外:對方催告解除權人,自催告後合理期限

(2)特別規定

①租賃合同: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該法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為自出租人知道、應當知道承租人擅自轉租之日起6個月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

a.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的,經催告後在3個月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b.該法定解除權除斥期間

(a)對方催告其行使的,應在催告後的3個月內行使

(b)對方未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

3.解除相對人

(1)異議期間

①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異議期間內訴請法院判決確認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合同未被解除

異議期間屆滿後,對方當事人起訴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援。

②確定異議期間的規則

a.當事人對異議期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b.當事人對異議期間沒有約定的,異議期間為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

(2)未在異議期間起訴法律效果

①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約定解除權,應當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對方當事人雖不得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訴訟,但就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等問題,存有爭議的,對方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

②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約定解除權,應當認定,合同未被解除

對方當事人無須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訴訟,但因履行合同所生的「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等問題,存在爭議的,對方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

(三)合同被解除法律後果

1.合同終止

(1)原則

①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是「合同無效」

②溯及力

a.非繼續性合同(買賣合同、行紀合同等)的解除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合同權利義務溯及自合同成立時終止

b.繼續性合同(如委託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等)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僅解除後的合同關係終止,解除合同前合同關係不因解除終止

(2)例外:合同解除的,下列合同條款和從合同關係不終止

情形: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條款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如管轄協議、仲裁協議

②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條款、的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條款、定金條款,均屬於《民法典》第567條規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

③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因違約解除不影響違約責任承擔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違約方訴訟解除

1.一般法定解除

當事人可解除合同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方遲延履行債務、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情勢變更

(1)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2)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法院、仲裁機構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解除合同

(五)合同僵局(非違約方訴訟解除)

合同僵局:在長期合同中,一方因為經濟形勢的變化、履約能力等原因,導致不可能履行長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約,而另一方拒絕解除合同。

1.構成要件

(1)合同型別限制:原則上僅限於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

(2)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3)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4)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法律效果

(1)違約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但違約方可以起訴的方式,訴請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2)符合解除要件的,法院可判決解除合同

(3)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或免除

(六)異議期間效力

1.當事人—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3.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4.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5.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援

6.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後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援

7.合同一方當事人以訴訟外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未在約定異議期間內、法定異議期間內起訴提起異議的,因此產生的法律效果

(1)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萬當事人享有法定、約定解除權,應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2)對方當事人雖無須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訴訟,但就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等問題,存有爭議的,對方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

(3)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約定解除權,應當認定,合同未被解除

(4)對方當事人不得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訴訟,但因履行合同所生的「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等問題,存在爭議的,對方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

(七)對約定解除限制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

3.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援,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援

(八)結算清理條款效力認定

1.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法院應予支援

3.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規定處理

4.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5.雙務合同解除時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情勢變更: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因清償而消滅之前,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則應允許合同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式變更合同內容、解除合同制度。

(一)構成要件

1.須發生不屬於商業風險的情事異常變動(該異常情事變動導致合同等價關係嚴重失衡、合同目的不達的後果)

2.情勢變更鬚髮生於合同成立後,合同因清償而消滅之前

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合同一方當事人

4.情事變動係受有不利益—方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

5.繼續按照原來的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二)適用法律效果

1.再交涉義務

(1)該義務系一種行為義務,而非結果義務

(2)雙方當事人應當誠信地就變更、解除合同重新協商

(3)一方悖於誠實信用地拒絕磋商或者終止磋商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因情勢變更受有不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解除合同

3.法院、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行使「公平裁決權」,判決變更、解除合同

(1)原則上法院應判決變更合同

(2)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預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的,法院應判決解除合同

(3)成立情勢變更時,合同當事人均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4.因情勢變更而變更、解除合同,無損害賠償問題(因情勢變更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

只存在損失如何分擔的問題(由法院酌情決定損失的分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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