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則已
實務中,補充、變更、續簽類的檔案一般叫「協議」,而「主合同」一般名為「合同」。
另外,用《合同編》的多數叫「合同」,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人身性質類的協議一般叫「協議」。
2樓:YOOM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依邏輯,合同應當是協議的下位概念。從表述來看,協議似乎還包括勞動法上的協議、行政法上的協議等其它型別。
不過,學理上也有將協議解釋為民法上的合意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梁慧星,「論中國民法合同概念」,載《中國法學》2023年第1期),此種概念的協議也就僅僅具有民法的意義。在這個意義上,合同=協議=雙方法律行為。
3樓:Richard ZHAO
談兩個語境下的區別:
1.在工程施工合同語境下,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函、一般條款、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計畫等;協議僅指合同協議書。
2.在普通法語境下,有符合條件的要約與承諾就可以構成協議,但只有在採取書面形式(deed)或有對價(consideration)支援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合同。
4樓:
本質沒有什麼區別,通俗點講哪個聽起來符合語感用哪個。合同的名稱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性質,只有合同的內容才會影響其性質,因此糾結這個問題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5樓:
法律範疇的合同:
合同法總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法律範疇的協議:
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
合同是協議的一種,是在法律上能夠發生權利、義務效果的協議——《民法學》江平
上面有的答案觀念錯誤,應該是協議包括合同,合同是法律層面的協議
6樓:Raymond Wang
非要摳字眼的話,「協議」比「合同」的範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7樓:裘Benjamin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類似西紅柿和番茄的區別。
同意有人提到的,語境和環境的區別,可能導致不同的叫法。比如,沒有五星酒店的選單上會寫"奶油西紅柿湯「,但會有"奶油番茄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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