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的 停止條件(延緩條件) 與 解除條件 如何區分?請舉例說明。

時間 2021-05-29 23:37:14

1樓:夏倫鐸爾

延緩條件,這個法律行為本身沒有效力,因為條件發生了它才有了效力,比如說:我跟你簽合同的時候通過書面約定說,從今天開始的第乙個下雨天開始,這個合同就生效,如果一直沒下雨就不生效,直到下雨的那天到來才開始生效。這個「下雨」就是合同生效這一法律行為的延緩條件。

解除條件,它的職務是管「現在生效的法律行為怎樣失效」,正是因為它的發生,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失去了效力。就比如說:我跟你簽合同的時候書面約定說,你我這個合同從簽訂完成就生效,等到太陽從西邊公升起來的時候這個合同就失效,這個「太陽從西邊公升起」就是合同生效這一法律行為的解除條件。

2樓:子木

概念辨析,其他答主已經做的很好了。猜測題主的主要疑惑來自於法言法語的使用和實際生活用語的交叉使用產生了混亂。

基本思路:由於條件的出現,合同效力產生變化。

那麼停止條件:如果a條件成就,b行為生效。

可以粗略地理解為「出現a條件前,b行為一直生效。」但是由於突然出現了a條件,b行為被迫停止了,效力需要等到a條件成就才繼續恢復。

但是實際締約時,a條件和b行為是隨著合同而同時存在的,所以產生歧義。

這也就是改變「現在」和「將來」的能力

3樓:Daisuke

嗯?延緩條件是指法律行為成立之時並不生效,只有特別約定(延緩條件)實現時才生效。換句話說..也就是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次行為其實已經成立並同時生效,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他的法律行為查詢民法通則。

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成立之時已經生效,但特別約定(解除條件)實現時,法律行為就失去效力了。

判斷方法:

一、你判斷法律行為成立之時的效力狀態。成立時生效的是後者,成立時不生效的是前者

二。判斷條件實現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法律行為生效是前者,失去效力的是後者。

舉例:甲與乙之間需要簽訂了乙個手機買賣合同。

如果甲乙之間約定,說如果明天是晴天,合同生效。這個就是附延緩條件

如果甲乙之間約定,說如果明天是晴天,合同失效。這個就是附解除條件。

當然現實中可能會比較難操作,因為當事人之間不會用法律語言中的「效力」以類的詞彙。一般都是說,如果明天是晴天,我就把手機賣給你(合同生效)。這個之前雙方都不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合同就沒有效力。

如果明天是晴天,你就要把手機還給我(合同生效)。因為還手機的前提是,我把手機交付給你了。說明該買賣合同一經履行了。

當然,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同,合同解除是否有追溯力不同,自然合同文字中的表述就不同了。...

4樓:何宗遠

延緩條件:如果你考上大學,送手機一部;

解除條件:本人出國期間將房屋出租,如果回國,則在歸國後乙個月內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5樓:Raymond Wang

延緩條件:如果A條件成就的話(中國隊世界盃出線),甲和乙簽訂的《3D電視買賣協議》生效

解除條件:如果A條件成就的話(中國隊世界盃出線),甲和乙簽訂並正在執行的《3D電視租賃協議》解除。

如果說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無效,無效的含義是指條件不成就,還是其他?

你想問的問題應該是如果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本身不滿足要求時,該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吧。首先,我們需要明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需要具備哪些要求,即條件的條件 未來性 很顯然,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約定性 即條件必須是當事人之間意定的結果而非法定的條件。也就是不能以法律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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