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債權人知情,卻不肯承認?

時間 2022-01-05 22:59:09

1樓:touchhr

根據《婚姻法》19條及其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原則上只在夫妻雙方間發生效力,對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第三人係惡意(知情)。這個舉證責任在夫妻,第三人不承認你又舉不出證據的,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沒有問題。

今年最高院出了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這是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補充和解釋,如前面的回答者,是具有溯及力的。所以,現在輪到債權人舉證丈夫對其所負的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了,我認為還是有勝算的。另外,你是一審,難道已經過了上訴期了?

2樓:朱兮

1、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分別財產制約定的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實務中常見的做法是讓債務人在憑條上簽字,在憑條上載明債務人知曉債權人夫妻分別財產約定。因此,本案在原告拒不承認且被告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沒有問題。

2、司法解釋不同於法律,司法解釋是對既有法律的解釋,而不是修改。因此,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是可以達到婚姻法出台的時候的。因此,法官助理這個解釋說不通。

3、本案中,如果妻子能夠舉證證明其沒有享有借款的利益,其就不應當承擔該筆債務。

4、再審注定是條漫長的道路,能不能通過,只有盡人事聽天命,不過好的律師以及充分的證據會提高你再審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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