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案件一審後,被告的房子抵押給第三方了,現在原告想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實現嗎?

時間 2022-01-04 13:56:50

1樓:sunjie lawyer

房屋被查封面臨履行不能的情況,如果二審判決前還處於抵押狀態不能判繼續履行,只能主張損失。看買受人房款的支付程度,如果尚未付完,可以考慮代出賣人向抵押權人還款,並以此抵扣購房款解後方可判繼續履行。如果一審時提前對房屋進行了保全,就不會面臨該風險了。

2樓:三尺法檯斷分明

1、一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被告配合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登記?如是,抵押給第三方,有無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如沒有,不影響一審繼續履行判項,二審維持。

2、如已辦理抵押登記,二審法院有可能認為抵押登記是辦理產權過戶的現實障礙,認定繼續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據此改判駁回繼續履行買賣合同之訴請。如你堅持認為要房是首選,二審中你可主張,抵押登記無論從房產行政登記的角度講還是從法律規定層面講,原則上都不影響房屋過戶登記(抵押隨房走而非隨隨登記的所有權人走),提交相應充分法理和案例支援,以爭取二審支援繼續履行。

3、抵押登記和抵押對應的債務問題你都迴避不掉。(1),那你妥妥地無法獲得支援你繼續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二審判決。(2)如果房屋買賣二審之後,甚至房屋登記至你名下之後,如果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因被告償還債務違約提起訴訟要求還款和行使抵押權,你的所有權是無法抗辯合法的抵押權的。

a,看抵押權和相應債務是否真實合法,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對於房屋權屬糾紛審查方面是否有過錯,賣房人(抵押人)是否有惡意欺騙,可通過刑事、行政和民事的角度,尋求抵押權破解的途徑。b,如果抵押權和相應債權無法破解,你必須面對選擇,如保房子,抵押債務你代為償還,可自應支付予賣房人的未付房款中抵扣或向賣房人追償(如經強制執行賣房人無力償還,代為償還的債務實際上就是你的購房多出成本)。如放棄房子,抵押債務之外的拍賣或變價剩餘款項,你拿走。

整個方案中的各種路徑,極其複雜。你有問題,我有方案和強大的方案執行能力,如需幫助可進一步溝通。

3樓:張律師

看查封在前還是抵押在前,一般查封後無法抵押所以判斷你應該在起訴時並沒有保全查封房產,對方可能眼見敗訴立馬倒籤日期虛增債務並抵押,這麼做的原因是這樣比買賣轉移來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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