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事實婚姻」?

時間 2021-06-02 02:36:36

1樓:易軼丨婚姻律師

很多人都讓我說一下事實婚姻。一直沒時間,今天詳細說一下。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以前由於婚姻法未普及,婚姻登記制度不完善,在很多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有很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為便於管理和維持穩定,國家為這種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稱為事實婚姻。

構成事實婚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這樣的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 2023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領證的,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關係。也就是說,94年以後不再有新產生的事實婚姻!

當然,儘管中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婚姻效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依然認可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那麼,事實婚姻、同居關係期間發生暴力,算家暴嗎?

當然算!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範圍,明確把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犯罪,納入家暴犯罪的適用範圍。

最後說一句,一男一女兩個人之間無論是什麼關係,無論有多親密,發生暴力事件都是違法的,這種事不應因為任何原因被包庇!

2樓:[已重置]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樓:旋律依在

在2023年之前,男女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居住,法律上認可其為「事實婚姻」,但2023年民政部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嚴格限制了事實婚姻,即2023年以後,上述情況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關係才成立。

4樓:木唐

現在,法律層面的「事實婚姻」已經無法繼續建立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本條解釋是針對「事實婚姻「這種歷史遺留物,從離婚訴訟的角度出發來對其效力作出約定(提起離婚訴訟就先要判定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第(一)款情形是從法律上確認了:2023年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布實施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可以認定其婚姻關係,進而受理離婚訴訟。

第(二)款情形則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布實施後,雙方即使再模仿以前的慣例,作出個「事實婚姻」,只要沒有補辦結婚登記就不再認定為「婚姻」,而認定為「同居關係」

所以,2023年以前建立的、可以從法律上認定的「事實婚姻」已經不會繼續出現了,只剩下過去的還能維持著,但不會新增。

5樓:七個隆咚鏘咚鏘

這是92年之前的事情,如果現在你同居,為鄰居和旁人所認同,依然無法認同為事實婚姻,這應該是一種歷史遺留產物,對年輕人來說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

6樓: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偏遠農村,誰去登記?全村一起吃吃喝喝,拜了天地就結婚了,生活幾十年,法律你不認可你能怎麼辦?你還能去抓了?

再說這麼偏遠的,維持村民秩序的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家族習慣和規定,法律不承認也得承認撒。。。管又管不了,不管好像又違法,只好造乙個概念讓他合法拉。。。國情嘛

為什麼是事實上,而不是事實下,或者事實裡呢?

藍色飛翔 漢語詞典中,關於 上 字的解釋和用法,有這麼一條 用在名詞後邊,表示時間 處所 範圍。如晚上 桌上 組織上。我覺得 事實上 也應當屬於這一類。習慣用語有時候就那麼不講道理,其它兩個選項從語義上說也不能算錯,但是說出來感覺就彆扭,因為習慣了。 大竹子 方位名詞 上 下 裡 在不表示實際方位時...

什麼是客觀事實呢?

王時舟 如果我們有乙個設想而又希望實現這個設想,我們就必須通過行為去實現它,而如果最後通過行為操作未能如願實現,我們通常就說我們的行為沒有反映客觀事實,而需要調整我們的行為方式再試。當我們最後實現了設想,我們就可以說我們的行為反映了客觀事實。 不惑的人生觀 客觀事實並不是天然存在的,是經過人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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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解釋是,這個裝置就是相當於我們家用的一根光纖。當光的強度降低的時候,我們事實上依然可以傳輸資訊。你可以想象,一根光纖裡,用很亮的光,和很弱的光,只要這兩束光包含相等的資訊,其實不影響傳送資訊的效率。這個試驗就是問,如果光強度降低到零,還能不能傳送資訊了,答案是可以,利用兩束包含同樣資訊,但振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