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林海投研
感謝 @小小狐狸精 美女特邀。
感謝題主畫的圖,還有耐心的等待。前幾天上課去了。
以下是一堆毫無邏輯的文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認定書上不會用的是這個法條吧。
這條的主體是機動車。我記得似乎沒有和非機動車相關的「保持行車距離」的相關法律法規。
2.作為交通警察來講,到達現場,並記錄現場,根據事故現場形態,判斷各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大小。這裡就涉及到可能並不會過多地關注事故碰撞時的形態,而是碰撞後停止後的形態。
3.確實,在每天忙碌的乙個個現場中,交通警遊蕩在街上,有時已經忘記了最初的目的,成了腦中經驗的輸出機器。(跑題了)所以,按照習慣性思想判斷現場是很有可能的,畢竟每個事故都是有時限的。
大多雙方說法不一的交通事故,只能通過現場各車輛的位置推算成因。
比如,你的車在對方車後面,那估計你追尾對方車輛的「機率」大點。於是可能就這樣下認定。
4.所以要是真是不認可這個認定,那按照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對應找出對方是超車到你前面,你沒有時間反應的證據。而且,似乎簡易事故都沒法復議吧。
5.要說對方勾結交管部門出具偏袒對方的認定,我覺得可能性不高。因為其實對方責任劃分多少,都會由保險公司賠償。普通的強制險目測應該也夠了,所以事故責任的大小其實對對方是無所謂的。
6.個人覺得,大家能平心靜氣把事情處理了,是最好的結果,在保持程式正義的前提下,和實質正義有所偏差可以接受。比如,雙方一起協商,一方多拿點責任,一方少拿點責任,以便多從保險公司要點錢。
嘿嘿(保險相關從業者看到這裡是崩潰的)大家都少拿錢就是最好的結局。
所以,問問對方能不能多擔一點責任,反正機動車也有保險。大家多聊聊,互相溝通,我覺得應該可以得到最好的解決方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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