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工作時犯錯被辭退,反告老闆怎麼辦

時間 2021-06-01 05:04:37

1樓:

那能怎麼辦,應訴唄。然後準備賠償金,你們也可以私下找人家談談,看看能不能少要些,但可以立刻給錢。

沒簽書面合同的雙倍可能過仲裁有效期了(有效期一般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利益受到侵害起1到2年),但超過一年未簽書面合同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一般要賠償2N,在你的例子裡就是六個月的工資。

2樓:

先總結,只要那個阿姨能證明她在你們公司工作了三年(銀行工資流水、工服、工牌等)且是公司辭退的,不是個人原因辭職的,你們公司要賠償一大筆錢。這是你們沒簽勞動合同留下的禍根,以為人家阿姨不懂勞動法,沒想到碰到個硬茬。。。賠償跟工作態度無關,你們應該是輸定了。

不是專業法律人員,但是去年也有跟公司打過勞動仲裁官司,所以對勞動法有稍微研究,時間也很久了,以下僅憑印象說說記得的東西。

1.公司在員工入職乙個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在合同內規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不合格可以隨時辭退員工,但依然要支付辭退的補償金。員工可以以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第二個月開始到1年內的每個月雙倍工資的賠償(即第二個月到第十二個月總共11個月的工資),這個是無論如何賴不掉的,我當時是因為試用期2個月後不做了,然後離職老闆想賴工資,直接勞動仲裁,調解時老闆拿著我幾次遲到的記錄想說明我對工作懈怠,但是人家仲裁人員直接打斷,說不管什麼理由,沒簽合同就直接賠雙倍,沒得談,這條是很嚴格的。

不過好像有效期只有一年,你說已經三年了那我也不清楚還能不能要求賠償這部分,是算離職後一年還是第二年期限內

2.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我個人猜測按你們這樣的話,應該醫社保五險這類的也沒有交吧?這些肯定也得一次性補齊的。

3.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工作滿一年,視為自動與公司簽訂了無限期(好像是 ,記不清了)的用人合同,等於後面兩年的人家的身份跟其他簽了合同的員工是一樣的,這種情況下相當於公司裁員,畢竟人家只是態度或者工作不利,並不是說有犯法行為(偷盜公司財務或者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等),這樣就得按照勞動法,賠償人家N+1的辭退補償金。

4.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其他的就不了解了,再去查也麻煩,總之你們公司肯定是要面臨賠償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聯絡阿姨私了,商量著來,酌情給點補償就好了。然後一定要讓阿姨寫離職申請,最好是說個人原因自願離職的,以防後面再殺回馬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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