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該不該適用未成年人從輕處罰?

時間 2021-05-07 02:08:28

1樓:三島康成

中國刑事責任年齡

實際上是中國刑法根據四要件定罪量刑的非常重要的基礎。

中國定罪量刑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以法律為準繩就告訴我們要遵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表達這個罪刑法定原則就是:只有觸犯了刑法明文規定要處罰的犯罪,才能被刑法打擊。

罪刑法定原則還有乙個前提,就是

此人能不能犯這個罪

這就是刑事責任年齡要解決的。

中國刑法劃分犯罪行為人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人腦的發育程度。是否已經發展到了足以成熟的階段,是否能對自己的行為有足夠的認識,足不足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如果你不能,當然是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故而沒有罪過。而沒有罪過,從四要件的角度出發,構成要件是不足的。所以不能成立犯罪。

中國刑事責任年齡分14周到16周歲的部分承擔責任,16周歲到18周歲的全部承擔責任,但不死刑,應當從輕或減輕。

這個標準在剛建立起來的時候,從立法者角度上看,沒啥問題可言。從負責的年齡標準上說,中國成年的標準也是依據人腦發育程度來確定的,不缺乏科學性。從立法價值上講,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未成年人誤入歧途還能被改造。

這是全世界立法的趨勢。畢竟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嚴厲打擊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教育而不是刑罰消滅。儘管出了這麼多未成年人犯罪,你也應該理性地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反應地更多的是教育的失敗、亞文化的失控傳播以及一些地方家庭功能的喪失。

一味地得出小惡魔的觀點,我能理解,但這更多是一種樸素感情的抒發而已。所以單純指望降低責任能力年齡,甚至廢除這種限制,我覺得無濟於事。

我認為從現代孩子過於早熟方面來考慮,確實可以在這方面予以變動。比如參照中國民法中的變通規定,視可以自己通過勞動養活自己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年齡科罪方面予以修正。

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這個問題

我想不會因為這個改變得以改觀多少。

很多人還是覺得,提高了刑法打擊的嚴厲程度,犯罪就會大量減少。他們覺得人們會因為畏懼而不犯罪。有些人可能連這種想法都沒有,他們只想看到犯罪行為人死掉,或許弄個凌遲他們更開心一點。

確實有這樣的人會因為刑法打擊的殘酷畏縮,但我覺得,像某些從事殘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行為人,這種連生死界限都很模糊,因為種種原因人性扭曲的人

他們會怕嗎

中國法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一點說得很沒錯,這些人真的有相當部分認識不到自己的問題所在,他們真的無所謂自己的生命和別人的生命。中國法律認為這些人尚有改造餘地而且打擊的目的可能無法實現所以手下留情,奈何配套的社會改造措施落後根本起不到改造的效果,所以中國法律的手下留情就被理解成姑息養奸。

我認為現代的法律固然不能姑息犯罪行為人,但是一味追求復古打擊的想法也不是全對的。

教育和社會改造跟不上,你就算把死刑也適用到未成年犯罪行為人上,也沒用。該來的還會來殺人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階級統治沒有錯,但你也要看到它有促進社會更加文明更加和諧的責任。在未成年人立法方面尤為如此。

單單殺人是不夠的。

給一些人一些話

如果你想滿足自己立法的樸素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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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兔子

個人覺得未成年人只要是犯了8大罪之一,基本都可以屬於三觀不正了。。對社會危害比成年人甚至更大。。未成年人犯罪關上幾年反而到了最青春活力的時候,接觸得更多的也是防範能力相對較年長的人來說自保能力更弱。。。

而成年人關上幾年年紀就大了相對來說安全點

3樓:袁長倫律師

保護未成年人,是世界刑法的一種趨勢,中國也不例外。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後的未成年人,也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護。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有限,可塑性較強,也容易改造、矯治。

因此,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4樓:大蔥哥

我就說說我的看法,可能有些地方不嚴謹

未成年人沒有成熟的價值觀,受保護正常的,可恨的是那些鑽法律空子的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當然也有部分未成年人犯下了令人髮指的案件,每個國家都有,並不是因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問題,日本也有發生類似的少年犯罪,發生之後我記得促進了日本對法律的修訂吧,美國也有很多未成年人犯下惡性案件,但是總不能因為這一兩起案件就要對所有未成年人加大處罰吧

未成年人犯罪由各種因素引起,心智不成熟,價值觀沒形成,社會風氣的影響,家裡教育的缺失等等,天生犯罪人畢竟是少數,天生犯罪人必定是伴隨著心理某些機能的缺失,大多犯罪人都是後期養成的

法律不是為了懲罰而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教育人們從善,未成年犯下惡性案件雖然現在有低齡化,手段殘忍化的趨勢,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人犯得可能是小錯,因為一些小錯定他一生都是壞人未免太過武斷,所以才有未成年人從輕的法律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現在的刑法是97年修訂的,97年到現在19年20多年中國社會的變化有多少不用我說大家也知道,當時修訂法律的人估計也想不到現在社會會是什麼樣

有人會說那怎麼不修改呢,法律有乙個特點就是滯後性,要修改或者增加乙個法條是很慢的,不是誰拍板說改就能改的,一條法條改幾年很常有的事,這是法律所具有的性質,任何國家都一樣

扯了這麼多最後總結下,我覺得吧,保護未成年人的機制需要,但是現在的機制不完善,希望立法者可以好好完善下

5樓:那似水的年華

1.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也是人,為什麼要從輕處罰?

2.未成年不應該成為不法分子逃脫罪責的保護傘!

3.未成年已經從長輩或老師中國大致的法律法規,對於刑事案件更是有所了解,知法犯法只能從重處罰。

6樓:肆意的青春

簡單說就是剖析案件的根源,量刑很難尺度很難把握。

一味按照法律來缺少點什麼。比如法理不外乎人情,但是這個人情就很難說的清楚,他沒有準則。長期受壓迫、虐待而犯下刑事案件;因社會因素造成的崩潰犯下刑事案件;本身心底裡就是喪心病狂的未成年人……

題外話………………

之前超生罰款:年收入千萬、上億繳納「社會撫養費」數十萬,不痛不癢。年收入5、6萬平民繳納「社會撫養費」數十萬,真的會家破人亡。

7樓:律果堂

(一)未成年犯罪應該適用從輕處罰

1.德國形勢政策大師李斯特指出:「利用法制與犯罪做鬥爭想要取得成效,必須具備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正確認識犯罪的原因;第二,正確認識國家刑罰可能達到的效果。」如果將未成年的犯罪量刑與成年人的犯罪量刑不做區分,使得未成年人本該在學校、家庭、社會成長中的期間變成了在監獄度過的期間。喪失了其謀求生活技能最佳的學習時間,在其出獄後,往往因一無所長而難以謀生,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達不到刑罰想要達到的效果。

2.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還不健全,心智、性格還有再塑的空間。給予其從寬處罰,可以為未成年人重新塑造三觀,重新生活提供機會和可能。

3.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應當以教育為主,以刑罰為輔。未成年犯罪通常情況下都是因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缺失和不當造成的。沒有哪個孩子生來本惡。

(二)沒有完美的法律,法律也有自身的侷限性。

成年差一天犯罪和成年滿一天犯罪,拋開法律來講,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區別。但是對於犯罪量刑的規定總要有乙個明確的界定或者幅度。以給出當事人明確的指引。

模糊不清的法律規定存在的弊端更大。

8樓:啥都不會

實話實說,我個人認為從輕發落未成年人是不應該的,說句很難聽很社會的話,你兒子弄死了我兒子,你告訴我他不用坐牢,就賠償我一點錢就了事,那麼很簡單,我為了給我兒子報仇那肯定就不擇手段了,就是拼了這條命我也不可能讓殺我兒子的人還好好活著,就這麼簡單乙個道理不是麼?某些事情真的只有以血還血,一命償一命才算公平

9樓:佐倉弁護士

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是否從輕處罰,不是該不該的問題,就是法律規定,沒有可商量的餘地。至於題主認為早一天晚一天會導致性質上的差別,題主說得沒錯,但題主是否考慮過,及格線60分,你考了59,多一分少一分,就是質的區別。某大學錄取800個人,你偏偏第801,這就是質的差別,並不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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