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還能判決

時間 2021-05-06 07:31:42

1樓:行法者說

1.題主的這個問題不嚴謹,法官審判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注意,這裡說的是事實,而不是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是依據事實作出裁判,而沒有證據並不意味著事實無法查清;

2.只要案件符合受理條件,法官就應該作出處理,與是否有證據無關;

3.法官審理的是法律糾紛後面的法律關係,而不是事實;

4.民事訴訟中有高估蓋然性原則,畢竟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回到過去目睹事發當場的情況,他只要按照法定程式認定事實並以此為事實依據作出裁判就可以了。

2樓:劉洪章盈科律師

您這個問題不詳細不準確,原告一方的陳述也是證據,只不過效力較低,要和其他證據結合來認定。我說下法律規定,有七類事實是不需要舉證的,如公理定律,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來的事實等等。

3樓:july

舉證責任分配。法律對什麼情況下誰承擔舉證責任有規定的,如果現在依法需要你舉證,但是你不能舉證,那就要承擔敗訴後果。很多時候和對方有沒有證據關係不大。

4樓:陳少凡

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原因:

其一,雖然缺乏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鏈,達到民事訴訟所要求的高度蓋然性標準。法官據此形成自由心證,作出判決。

其二,被告在法庭上就被控事實做出了自認。

其三,法官和稀泥。這個情況不普遍,但很多法官為了所謂「維穩」、「平衡」作出不符合法理的裁判。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案件當中受損害方的利益,但違背法律的判決會導致錯誤的社會價值導向,也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不成熟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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