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房產證時,只有夫妻一人到場,這個房子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1-05-31 08:48:27

1樓:譚躍侖離婚律師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跟到不到場無關。

婚前買房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就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婚後買房的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購買房屋所用的資金是房屋登記一方的婚前資金,則屬於個人財產,反之則是共同財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全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只出資首付,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付出資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2樓:JYmonicah

解答:如果是夫妻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乙個人還是兩個人,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樓:也迪律師

不看夫妻雙方誰到場,要看誰出資,登記在誰名下,用什麼出資的。

比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再比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用自己工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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