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時代被老師侮辱怎麼辦?

時間 2022-01-03 05:54:02

1樓:Busky

可以去B站看看羅翔老師講解的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期的問題。法律規定時隔太久的案件,如果當時沒有立案,現在就沒有再立案的必要。所以在法律上,過去的事就過去了。

之所以需要這麼做,是因為:

2,對犯人不公平。比如A當年真的犯了侮辱罪,10年前嚴重的侮辱了乙個學生。但是那個學生當年沒有報警。

10年後報警了,依法應該判3年。那A就要說了,你為啥不在當年報警抓我,我當年窮困潦倒,住3年監獄就住了,我現在艱苦奮鬥賺到錢了,家裡還有兒女,正幸福呢,你抓我。畢竟不抓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逃跑,而是當事人沒有報警。

犯人不應該因為他人的行為來接受加重的處罰。法律上不認為過去的3年牢,和現在的3年牢是完全等同的,因為不同時代,人的生活水平不一樣。所以中國規定,所犯罪行的最高刑罰就是該罪行的追訴期時長,這個罪如果最高判10年,那麼追訴期也就是10年。

如果當事人可以隨意選擇報警時間,那如果基於報復心理,故意拖個幾十年報警,不僅對犯人不公平,對司法機關也是增加麻煩。所以必須設定追訴期加以限制。

3,執法資源的問題。國家當前的執法資源是根據每年的案件量來設定的,雖然一直是不夠,但至少有個參考標準。但如果可以無限追訴過去的案子,那麼案件量就可以說是理論無限了。

所以無限追訴本身就是個不現實的情況。

4,法律修改的問題。法律是在不同的修改的。可能有一種行為,去年不犯罪,今年就犯罪了,如果隔的時間不久還好,可以用從舊從輕原則。

但是如果隔了十年,可能整個社會的司法觀念都不一樣了,甚至在新的時代是犯罪的某些行為,在舊的時代被民眾普遍認為合理,到了新時代再去翻舊賬,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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