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第181條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沒有改如何理解?

時間 2021-10-29 14:12:43

1樓:bb怪

一年後的我來回答....

我今天也碰到了這個問題!主觀題!

刑訴解釋15條說的是無期、死刑的應當移送中院,確實該移送,但不是直接移送!公訴案件要門當戶對!

正確順序就是

基層法院退回區檢,區檢在移送市檢,市檢再起訴到中院,有個轉交的過程所以說,15條是籠統的說國恐無死沒缺該中院管,基層法院管了你得給我,181條說的是親告不管不在,又來時特告死的案件你得退檢,至於交給誰,分案件,但是要用轉交的方式

2樓:愛笑

有這樣的提問,是不是對「不起訴」這個行政行為理解的不夠全面啊?當事人為什麼對「不起訴」這個行政行為申訴呢?因為不起訴不代表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無罪啊,有可能是無罪而不起訴;也有可能是因為當事人犯罪了,只不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起訴,所以決定「不起訴」。

但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啊,所以要提起申訴!這和15條的認罪認罰是完全相悖的。這兩個法條不矛盾

3樓:無名客

第一百八十一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對於不起訴的救濟,怎麼會聯想到衝突的?

刑事訴訟法怎麼學?

阿西 推薦林鈺雄老師的 刑事訴訟法 深入淺出。讀完後,能對整個刑事訴訟法體系有大致的體會。現在已經不再版,建議初學者能找來電子書,通讀全篇,一定有不同的感覺。 昨日雨落明日花開 先有乙個基本的刑訴框架,腦海裡對於乙個案件從發生,公安立案,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到最後的執行有乙個大致流程,然後記瑣碎的知...

刑法的修改對刑事訴訟法有什麼影響呢?

雖然是六年前的問題了,但是還是值得答一下。表面上,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兩者沒什麼太大交集,影響不大。但是確實還是有點影響的。這是六年前的問題,涉及的是刑法修正案八。那麼,在修八里新增了乙個罪名 危險駕駛罪。它的法定量刑是拘役。而 刑事訴訟法 裡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中,逮捕 這個措施的適用...

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對於壞人(犯罪嫌疑人),應不應該給予保護?

走在路上的法律人 刑事訴訟的原則有一條,無罪推定。既然都是犯罪嫌疑人,說明他可能不是犯罪者,不能說他是壞人。其次,我們每個人,這一刻守法,但是都有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如果刑事訴訟不保障人權,對我們每個人還是有害的。還有,公訴案件,是被告人與國家對抗,接受國家的指控,如果不保障他的權利,控辯雙方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