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權利剝脫學生上課的權利麼?

時間 2021-06-03 18:26:44

1樓:

為什麼呢?因為你之前嚴重影響秩序?他沒有向其他同學解釋一下嗎?

那你還想學嗎,不想學就算了,還想的話就得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讓父母找他談一談,不過你得把之前的毛病改掉,不然沒意義。

2樓:

絕對不能籠統的認為老師把違紀學生請出課堂都是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教育法》第42 條第1 款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 的權利,其中包括學生的上課權,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同時存在的,享有一定的權利就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學生履行了義務才能更好地享有其權利。學生不履行其義務,當然就不應享受相應的權利,即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教育法》第43 條規定,學生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為規範,尊敬師長,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的義務,學生上課權的享有以其履行上述義務為前提。

所以,如果學生在課堂上有一兩次違紀行為,使教師無法行使授課權,且經教育可以改正的,如果教師不教育違紀生就將其逐出課堂或者教育了違紀生且也知其改正了,仍將其趕出課堂,這事可以認為教師已構成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違紀超過三次或三次以上,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而又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判定,判定該學生是否適合在普通學校進行學習。

如果判定為適合,那麼該教師不得無故將你逐出課堂,如果不適合,應當將你轉校至工讀學校或者殘障人士學校進行學習。

所以按照題主描述的情況該名教師已經違反了教育法,即學生未違紀的情況下濫用教育權將學生逐出課堂,或是明知學生可能擁有智力低下或其他不適合就讀於普通學校的屬性,卻不向上級組織匯報,對學生進行適應性判定,反而放之任之,僅僅逐出課堂,是瀆職的表現。以上

3樓:Ricky

沒有,這是你的受教育權,而且他的做法超過了教育法規定的管理權的許可權當然了,事後幫你開小灶就例外了

還有什麼類似上課讓你站著,讓你乙個人坐在後面上課,都是合理的但不能不讓你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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