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異常誇張,按照審查指南的標準本該授權的結果被駁回,這是不是侵犯了申請人的權利?

時間 2021-05-30 22:11:05

1樓:逆流之河

「本來應該獲得專利權的權利」只是一種臆想的權利,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在沒有授予專利權之前,只有專利申請權。

現在審查實用新型的標準有所提高,甚至採用評價創造性的標準來評價新穎性,但是依舊會給予申請人答覆的權利。

畢竟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決定權在於審查員,申請人無法左右審查員的決定。對駁回決定不滿,只能走複審、訴訟程式。

2樓:小星子

我有乙個案子也被駁回了,直接把我的設計方案說成是對比檔案1的設計方案,我寫案子之前就查到對比檔案1了,是在對比檔案1之上做的改良,而且申請的時候,我在技術背景裡也提到了該對比檔案1。意見陳述的時候,我就提到了這一點,可是對方不予理會,直接駁回。

據說年底的時候像一些交警大隊都要開夠罰單,年底增收,估計我們做智財權的也是碰上了。

3樓:執業專利代理師

樓上說今年專利數量已經達標了,有可能,我乙個發明,一通答覆完畢了直接駁回了我靠,雖然我沒修改權利要求直接強辯是滿足駁回程式的,但是方案和對比檔案差距非常大啊,審查員直接駁回了就,我能說發明也緊了麼?

4樓:

如果真的沒有三性就給申請人授權了。後期被走無效程式不還是徒增了申請人的麻煩?

而且增加專利局複審委的工作量,浪費國家資源。

當然,如果申請人只想要個名義上的申請號或者授權號的這種有其他企圖和目的的另說。即便想混合專利權也用點心整個起碼有新穎性的。。。

5樓:落 紅花

審查指南的確是說實用新型跟外觀專利不必進行三性的審查,只要格式符合即可授權,但是具體審查員怎麼做又是另一回事了,還有就是審查員也要根據上頭的意思來做。審查員好像也可以告的,不過告了審查員,後面的事情不好辦了吧。有的人經過複審,審查員依然法同樣的審查意見,這個還能說什麼呢?

據說今年專利數量已經達標了,所以年底之前的專利想通過,肯定會有好多限制的。好多不合理審查就有了,思博圈可是吐槽了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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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思博網)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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