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條的但書在階層犯罪論體系中的定位是什麼?

時間 2022-01-02 03:33:34

1樓:林北瓦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乙個需要實質解釋的東西,13條但書可以用於此。 當然也可以對該當性進行形式解釋,引入可罰的違法性的概念,那13但書則在違法性階層判斷。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

2樓:半知法廝

沒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教育,所有刑法學知識均來自於司法考試和司法實踐。

故以下回答如有錯誤,純屬錯誤。

實踐中好像都是用四階層理論在分析案件,而且絕大部分案件都不需要用複雜的理論來進行分析。

13條屬於出罪條款,個人覺得應該屬於犯罪的客觀方面。

這一條,司法實踐中運用得非常少。年初參加乙個講座,某知名教授還在呼籲說要大膽運用這一條。

3樓:勤退時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它是違法阻卻事由還是責任阻卻事由?

這是在三階層或者兩階層體系中的哪個階層中發揮作用?

同上。抑或並不在任何乙個階層發揮作用,只是作為一種解釋過程中的指導?

刑法13條是對犯罪概念的定義,該條文前部定義了「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但書定義了「依照法律不受刑罰處罰」,兩者屬於同一定義的兩層意思。並非指導性概念,而是中國刑法關於犯罪的最根本定義。

4樓:南島魔女

比較法上有很多做法,例如:

1、俄羅斯(刑14)、中國(刑13):排除社會危害性事由2、立陶宛(刑37):免除刑事責任事由

3、德國(判例法)、巴西(判例法)、中國(判例法):排除罪狀符合性事由

4、荷蘭(判例法):排除違法性事由

5、瑞士(刑52)、葡萄牙(刑74)、台灣(刑60)、澳門(刑68):免除刑罰事由

5樓:麥克白殺死睡眠了

階層論體系和中國刑法未必能處處對接,只能說某些意義上相容。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應當包含了主客觀兩方面,也就是說這既不只是(客觀)違法阻卻事由也不只是(主觀)責任阻卻事由,而更像一種綜合的阻卻事由。

其由於處於刑法總則,應當被視為一種立法層面的原則。

6樓:

個人理解,但書的規定應該屬於客觀違法階層中的危害行為,即如果顯著輕微的話,則不屬於危害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從而不構成犯罪。

7樓:虹貓少俠

個人觀點,中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並不是按照德日刑法體系來建構的,非要說但書是屬於哪乙個階層可能不會有定論。另外普遍認為,但書不屬於出罪條件,而是應當視為成立犯罪的條件,即符合但書的規定不構成犯罪,而不是構成犯罪後不處罰。

我國刑法13條中的但書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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