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法》第133條?

時間 2021-05-11 18:25:55

1樓: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這裡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包括海上、內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當場死亡,其逃逸與死亡無因果關係,不能使用此規定。

此外,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任何時候都有想鑽法律的漏洞的人,但只要在和罪犯博弈時能有證據證明犯罪者的故意性,就不會讓罪犯逃出法網。

2樓: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過失。

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故意。

既然是預謀已久,總會留下痕跡,比如多次到路口等待被害人的監控,詢問他人被害人蹤跡的記錄,甚至和被害人的特殊關係都足以讓偵查人員注意。

哪怕是臨時起意,行車為什麼加速,為什麼沒有減速剎車痕跡?為什麼沒有打方向盤?

別當偵查人員是傻子,你能想到的沒準別人想的更多。

3樓:劉大壯

首先,雖然理論上對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以及如何論證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目前普遍承認該罪是過失犯。所以即使在行為人以殺人為目的故意違反交規,造成事故、他人死亡的情況下,本罪構成要件該當,也會在有責性檢驗中因為不滿足過失之要素而不適用本罪,也就是說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其次,按題主的意思,假設行為人為了殺害某人甲(假設其於路燈時正在過斑馬線),故意闖紅燈撞上甲,導致甲死亡。此時,很明顯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應當檢視故意殺人罪成立與否。行為人其實就是利用汽車殺害了甲,此為殺人行為,至於在這一過程中,行為人違反交規僅僅是一種情狀,可以在量刑的時候考慮。

依題主的意思,可能讓行為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情況,即行為人足夠高明能偽裝整個事件是行為人過失導致的,這考驗行為人,也考驗我們的警察同志,但依答主看來,肯定不是能夠輕易偽裝成功。

最後,即使以後刑法理論認為交通肇事罪包括故意,也就是上例中行為人亦成立交通肇事罪,也不妨礙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兩罪成立想象競合,擇一重,按故意殺人罪論。

綜上,題主的擔憂沒有必要。

4樓:宋大官人

法律生中有個笑話

學了法律你以後想殺人的話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不小心」抽菸掉在了窗簾上。判失火罪,僅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死亡3人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次性可以殺兩個。

交通肇事罪,「不小心」出了車禍。只要不逃逸,車夠硬,可以一次性殺一車的人,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在達成一人死亡,不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或者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甚至不判刑只有民事賠償,比如一直等你的仇人闖了紅燈。

當你趁著12、13歲的年紀或者精神失常殺人,簡直無敵的存在。

以上只是笑話,要是把笑話當真理,那就是腦子不大好使了。實際實施的話極大可能還是判故意殺人,因為客觀往往會反映主觀,比如之前的踩點,比如你們是否有糾紛,比如你是否曾揚言要殺某人。這也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往往對「故意」與否的鑑定方法欠缺,導致往往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有人在十分巧合的情況下被誤判。

5樓:解憂先生

首先明確一點,這個是對「交通肇事罪」特定罪名,是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刑事懲治,不是說符合這個條件就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了。實務中除只要滿足了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會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競合,擇重罪論處的。

也就是說有證據證明駕駛人存在故意、概括的故意,都是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6樓:浮世老叟

這一條造成後果的前提是:過失。

故意和過失是內心意思,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需要結合案情進行判斷,如題主所言利用規則進行犯罪,有無可能?有可能,但是反過來我們思考,利用規則進行犯罪的結果是什麼?整個過程都是設計的自然逃脫不了故意犯罪的認定。

法律不是我們認為的想當然,刑法老師給過我們一句話,最掙錢的行業,最富有設計性的行當都被刑法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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