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mdmmm
個人認為,有乙個疑惑,
舉個例子,如果這個人已經退休,不是公職人員,如果相關的證據指向了這個人以及,以這個人為中心的「團夥」「小集體」,這部法律到底覆不覆蓋這個犯罪群體?
另外,這個條例是針對以後,還是包括「以往」,追責問罪有沒有往上倒的時間和範圍的上限?
以及國有企業內部的職位算不算公職?
事業單位算不算公職?
軍隊相關的部門算不算公職?
另外,這個條例是不是開放的?如果發現新的犯罪情況,可不可以靈活定罪?
以及這些公職人員犯法適用的到底是行政法還是刑法?如果只是行政法,個人認為等於沒有,建議是保底的個人刑法處罰附加一定程度上行政處罰。
否則權力關進籠子,只是乙個形式,如果不把「打黑禁毒掃黃」的力度拿出來,對於很多群體來說不痛不癢
2樓:浮生
那麼,我願意實名舉報。長沙市岳麓區檢察院,法院違法違規辦案。
會有相關工作人員去檢視社會俗稱「貨拉拉案」的周春雨過時傷人案嗎?
會有嗎?
沒有的話,這部法案的重大意義就是讓我這種人。
感恩。只有感恩,不敢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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