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期間,房子被賣。我不願意住下去了,能否要求原房東退還房租?

時間 2022-01-05 13:09:48

1樓:「已登出」

1、簽訂合同時,出租房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承租方沒有責任但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例如:該房屋如果是臨時建築、或者存在非法轉租的情況等則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應當對房屋的狀況及出租人做必要的了解,以防因此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

2、房屋產權證上是出租人父親的姓名,即證明房屋權屬為出租人父親,在出租人有處分權,且符合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條件即:當事人雙方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在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且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時,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戶口與房屋租賃合同成立與否並無關係。

3、您所說的「繼承」的問題在法律上講是為「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出租人有權自主處分其有處分權的房屋,無需經過承租人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如您所述,房屋產權證是出租人父親的名字,則其父具備處分房屋的權利。

6、如果您認為出租人侵犯了您的優先購買權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類糾紛建議協商解決。如出租人有其他過錯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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