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房東在公開場合表示不願意把房子租給某個族群,他會承擔怎樣的後果?

時間 2021-06-03 00:52:43

1樓:chunyi zhao

看了上面的回答,我終於明白美國的GDP增長率為什麼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

我已經知道,A類人大多會把房子搞得烏煙瘴氣,為保護自己的房子(也就是金錢)我不願再租房給A類人。

但不行,因為這犯法!---這是惡法,公然侵犯私有財產!我已經知道,B類人大多不會準時交房租,於是,我不願再租房給B類人。

但不行,因為這犯法!---這是惡法,公然侵犯私有財產!這房子還算是我的嗎?

結論:這樣的國家GDP增長率跟得上世界平均水平才怪!跟不上是太正常了。

PS:有人會說:GDP增長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算什麼,人家要的是公平。我數學說不上好,但我知道,乙個國家GDP增長跟不上世界平均水平,長此以往,會變成發展中國家

2樓:

會。。。受到大家的譴責。。。然後不了了之。。。?

micro-aggression還有像這樣公開場合表示歧視的言論好像都沒帶來什麼嚴重的後果(除了這次的Donald Sterling)。可以參考Geno『 Steaks的例子Geno's_Steaks ,老闆公開說點餐只能說英語,當時各方譴責還上了新聞結果現在還不是該怎麼樣怎麼樣,我同學剛去了說牌子又換了乙個新的,現在更加變本加厲。

不過如果很嚴重就一定會觸犯條款,比如sterling的新聞裡說:

Mr. Sterling paid $2.76 million to settle a housing-discrimination suit brought by the Justice Department on behalf of African-Americans, Latinos and families with children.

不然題主你查查housing-discrimination?

不過我覺得法規是法規,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會違背,但是一般只要不是很嚴重,大家都會走和解不是起訴的路線,考慮到舉證、勝敗訴、金錢投入和個人名譽之類的。

之前我遇到和房東的乙個問題就諮詢了乙個美國的律師(非常非常有經驗,還好是朋友不然諮詢費我一定出不起),他幫我分析了半天的結果就是,雖然嚴格意義上說房東沒有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但是現實情況而言起訴他對我沒多大好處,還不如協商下算了。。。。

如果房東嚴重侵害了你的利益,還是找找學校相關部門看看能不能幫助(如果你還是學生),或者問問你們學校法學院的同學、教授之類的(我都幹過。。。),有條件的話還是問乙個律師吧比較靠譜。

3樓:

言論自由,無後果(非公眾人物)

沒有在美帝生活過,以下是從維基扒下來的:

公尺國言×論×自×由的例外是指對保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公尺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公尺國第一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但這不代表你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說任何你想說的話),為公尺國最高×法×院所認可。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創立的,並分別針對不同形式的-言-論與表達。-yan-lun-zi-you-在公尺國-是一項-xian-法權利,而這些例外使之受到了某種程度上的限制。

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基於其傳播影響(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另一些則受部分限制。諸如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冒犯性言論、恐嚇、他人-言-論-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廣告則只受到部分保護,這意味著×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

除上述限制之外,當-政-府-作為雇主、教育者、資助者(subidizer)與表意者(speaker),以及廣播電視、律師、軍事、監-獄-或移民的管理者時,也會對-言-論-進行限制。

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在2023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夏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不受保護。

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挑釁字眼是那些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同時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

此外,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的,因為只有這樣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除挑釁字眼外,那些有意或無意地造成對方嚴重的情感傷害的-言-論-也不受保護。

但這一原則只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2023年的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對於「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的諷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

這樣的政×治諷刺×言×論歷史上就一直受到保護。

涉及冒犯×性×言×論的乙個知名案例是2023年的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Texas v. Johnson),該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德克薩斯州禁止焚燒公尺國國×旗的法×律×違×憲。

可見房東的這種宣稱也許屬於「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如果屬於,也要判定是否是「直接針對聽者」的『直接的人身侮辱』。

感謝@梓泉 敘述的那個案子,我想知道的是,在這一案件中斯特林說的話是否屬於

「挑釁字眼與冒犯性言論」 ?還是其他×法×律?

一家之言,個人推斷。如果我說的不對,請大家指教或者來咬我。我會很感激~麼麼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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