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

時間 2022-01-02 10:48:31

1樓:弦聊執行

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發現對方出現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在有確切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這就是「不安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原因的型別: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吳某和韓某簽訂供貨合同,約定吳某向韓某提供貨物,韓某貨到付款。吳某在準備發貨的過程中,得知韓某已經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決定中止合同履行,要求韓某提供擔保。韓某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2樓:那不是牛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合同當事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這裡不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應該是先履行義務人的權利。舉個例子,我們買東西,買方應先履行付款義務,如果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作為賣方可以拒絕履行。

但是作為買方,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付了錢,賣方可能無法交付貨物,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拒絕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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