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後,簽了取保後審,和拿到了釋放證明書,是不是代表案子結束了?

時間 2021-08-12 15:53:37

1樓:張森洛

取保候審不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和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只不過取保候審暫時不予羈押。

公安機關在偵查結束後,還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認為證據充足的,就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2樓:袁長倫律師

只能說明沒有批准逮捕,採取不予羈押的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製作起訴書移送人民法院審判。

3樓:阿卡警長

刑拘三十天?你這是打到輕傷及以上程度了吧,取保只是變更了一種強制措施,可不代表案件就結束了。

只有公安撤案、檢察不起訴、法院審判結束,才算案件結束,能被刑拘要麼傷情較重,要麼對方沒有諒解。

個人建議積極爭取受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爭取從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樓:之乎者也

並不是你所理解的,只是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案件尚未結案。

依據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 如果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 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安機關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一)案件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案件還未結束,等候進一步的進展,公安機關會隨時跟你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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