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三十八天後是什麼情況?

時間 2021-09-09 01:45:37

1樓:尚辯刑事團隊

刑事拘留如果到38天,那麼被拘留的這個人基本上就已經確定是證據確鑿了。因為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說到了第37天還沒有放人的話,那就基本不會放人了。建議盡早委託律師辦理會見,及時了解案情進展,制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訴訟方案,維護被告人的最大權益,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樓:廣州陳朝曦律師

如果第三十七天還沒出來的話那應該是被批准逮捕了。然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如果需要延長偵查期限的還可以延(次數是3+X),之後就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如果用盡的話(三延兩退)就要五個半月,之後送到法院審判階段,一般是三個月,但也還可以延期和退查,流程走下來那就可以很久囖。所以最主要的是涉嫌什麼罪名呢?

3樓:通程所許軍律師

超過37天的,檢察機關已經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案件通常部分犯罪證據已查實。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取得兩個月的法定偵查權,可就案件繼續調查取證。

4樓:完美夏天

刑事拘留的時間。

通過看法律原文可知,一般的3天,最多30天。

然後會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7天內做出決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就立即放人。如果批准逮捕,就繼續關押。

30+7=37天

所以,超過37天,就說明批准逮捕了。

批准逮捕,很大機率(約98%,我亂說的)就說明是構成犯罪,要判刑了。

當然,目前,最高檢在推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即使逮捕後,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5樓:法師

肯定的講,超過三十七天,就是被批准逮捕了,逮捕的條件其實還是很苛刻的,被逮捕的嫌疑人幾乎沒有機會獲得無罪判決,事實和證據都已經確實了,甚至緩刑都難。

6樓:刑事律師黃洪連

被逮捕了。逮捕後,可以繼續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也可以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但一般都是建立在案情發生變化的基礎上,否則逮捕後再取保的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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