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不能探望犯罪嫌疑人?

時間 2021-05-06 08:36:48

1樓:刑律小陳

一般不會批准,只有律師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介入偵查程式,行使會見權與閱卷權。所以,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要聯絡律師,千萬不能等到審判階段,那時候就太晚了。

2樓:諸葛村夫

辯護人有會見權,辯護人分為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被訊問起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託和會見律師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託非律師辯護人。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律師的這項權利源自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權利。

前者以委託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是彌補被追訴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時辯護能力之不足。後者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

通過會見,律師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能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因此就本案來說,在偵查階段,成龍是不能會見房祖名的,可以委託律師辯護人會見。

3樓:王怜花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見,已經是巨大進步了。

刑訴法修改之前是不可以的。

希望以後修法的時候修改成可以見,出於人道。

我們國家的法律和司法機關根深蒂固的觀念是,你就是犯罪人,即使名字叫嫌疑人,但是我就推定你犯罪了,因此我用各種手段防止你和外界聯絡,限制你。

4樓:

1、刑訴法三十二條:辯護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1、2條加上題目描述的看守所條例,綜上,親屬如果作為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許可,是可以會見的。

以上是法制的美好社會,

以下跑題,可忽略

但是還是回到現實吧

實際情況是:如果是領導安排的案件,為了一些私利,行政干涉嚴重,就是連律師也不讓見,我等草民也一點辦法都沒有。總不能衝擊看守所吧。

如果辦案機構蠻橫無理你帶著法律條文去他們也可以不理不睬。

(當然有權有錢有勢打通關係也許家裡的喵星人都能見也說不定。這個沒有親身經歷,只是惡意揣測。)

---------以下跑題嚴重,可忽略

就算刑拘時間滿了,檢察院都不批捕不起訴了,你以為終於還你清白了你能見到人了吧,那你就太天真了,領導還有紀委這一招,直接帶走,都不帶通知家屬的。這就是中(gong)國(fei)的特色。連純私營企業的無公職的普通黨員也可以動用紀委部門,讓人覺得匪(bei)夷(bi)所(wu)思(chi)。

對不起各位看官,最近母親大人遇到不公待遇,至今被限制人生自由。於是對這個"美好的社會"充滿惡意。

無處伸冤,現在竟然還有此等不公之事,心中怨氣怒氣難平,上知乎散心。見這題目,忍了又忍還是忍不住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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