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該如何設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7-04 16:57:31

1樓:小冠說法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樓:

居住權的設立形式有多種,包括但不限於居住權合同、遺囑、離婚協議、生效裁判文書等形式。

不論採取上述哪種形式,居住權都需要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算設立,即居住權經登記設立,登記後即具有公示效力。

依法登記的居住權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需要何種材料?目前國家層面尚無統一的登記辦法,但自然資源部已初步擬定了《居住權等登記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待該辦法正式頒布,在全國範圍內就有了居住權登記的操作規範。

3樓:悟空

一般來說,居住權設立可以有如下幾種情形:

離婚時一方有生活困難,為了給與對方適當的幫助,另一方可以在房屋上設立居住權給對方,在一定時期內,對方離婚後仍然居住離婚前的住所。

遺囑設定居住權,例如老人在遺囑中約定,房產所有權歸子女,其配偶或保姆等第三人可以享有在該房產上居住多少年的情況。

為了養老設定居住權,例如老人與特定機構或個人簽訂合同,將房產賣給第三人,但保留在房屋上自己的居住權直至老人去世。

強制執行的變通途徑,例如為了強制執行某套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執行人同意法院拍賣該房屋,但為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在房屋上設定居住權。

居住權設立必須簽訂合同並登記方才有效。

居住權合同為要式合同。《民法典》第367條第1款: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般來說居住權都是無償的,但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還應該對所涉住宅能否出租、住宅的改良和修繕、物業費用的繳納等問題,在居住權合同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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