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江歌案 如何看待劉鑫沒有被起訴?

時間 2021-07-01 22:53:07

1樓:時事法律評論

第一部分:案件經過

我們先梳理一下案件的經過。2023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外出打工後返回日本東京中野區家中,在家門口遇到了前來糾纏的陳世峰,24歲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被陳世峰捅了數刀後身亡。據日本警視廳中野警署稱,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樓走廊被歹徒用刀割傷頸部,傷口長達10厘公尺。

犯罪嫌疑人被認為是江歌同住室友的前男友陳世峰。據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其社交平台上透露,江歌之所以會遇害,是劉鑫提前進屋並反鎖了房門,導致無助的江歌不能進屋而被活活捅死。陳世峰是劉鑫的前男友,江歌和劉鑫是室友,她們目前所住的房間是江歌的,但是劉鑫因為和陳世峰爭吵所以搬到江歌租的房間中一起住。

第二部分:如果江歌媽媽要起訴劉鑫,按照中國刑法,有哪些起訴的理由?這些理由是否成立?

(1)江歌媽媽有兩個可能的理由:

第一,劉鑫與陳世峰共同犯罪,害死了劉鑫

第二,劉鑫沒有履行保護江歌的義務,因為她們是室友,而且這件事因劉鑫而起,劉鑫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保護義務

(2)思考第乙個理由可不可能成立

劉鑫和陳世峰有沒有構成共同犯罪呢?

第乙個問題是,什麼是共同犯罪?

根據張明楷的理論,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理論所解決的問題,是將違法事實歸屬於哪些參與人的行為。顯然,要將結果歸屬於參與人的行為,就要求參與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

在二人以上參與實施的犯罪中,當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了結果時,即使不考察其他人的行為,也能認定甲的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甲具有責任,則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但是對於每一直接造成結果的參與者來說,就需要通過共同弄犯罪的立法與理論來解決其客觀歸責問題。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立法與理論主要是為了解決法益侵害結果歸屬於誰的行為這一問題。

共同犯罪是一種違法形態,各參與人的行為對法益侵害結果所起的危險可能不同。

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了行為,而不是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這裡的行為指的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那麼第二個問題是,劉鑫的行為是否是侵害江歌法益的行為?

行為是指基於人的意志實施的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也就是說,劉鑫的行為在客觀上傷害了江歌才能視為劉鑫的行為是侵害江歌法益的行為。但是我們看到,劉鑫的行為僅僅是關上門,關門行為沒有侵犯江歌的法益。

另一方面,劉鑫也沒有與陳世峰進行共謀,所以她所有實施的行為並沒有傷害到江歌。只能說她的行為與江歌被害有因果關係,但是不能說她的行為是傷害江歌的行為。

因此第乙個理由不成立。

(3)思考第二個理由可不可能成立

有人會回應說,那劉鑫不應該關門啊,劉鑫應該讓江歌進來,劉鑫是不作為的犯罪。即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劉鑫負有基於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的特殊關係產生的保護義務。

那麼這種說法可能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刑法上講的不作為義務一般是救助義務,即如果劉鑫看到江歌受傷不救助,那麼劉

鑫就沒有履行不作為義務,刑法上規定的不作為義務不是保護義務,即劉鑫看到江歌正在受傷,要盡力去保護。

第二,劉鑫的行為可以視為是緊急避險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為。劉鑫通過保護自己的生命權的法益,關門行為間接損害了江歌的法益。

因此第二個理由不成立。

如何看待江歌案某些忽視劉鑫隱私的觀點,例如「江歌母親人肉他人是不對的,但人肉劉鑫就下不為例吧」?

石頭 江w媽媽為什麼去人肉劉鑫呢?原因大家很清楚,就不用再說了吧,事情是有因有果的,你們忽視了前面的因,之強調後面的結果,目的顯而易見的。 三葉亭四迷 人是主體,法是客體。法律是為了人而服務的,而人不是為了服務法律而存在的。一些人看完李狗嗨喜歡把這個關係反過來看,把法看作絕對正確的聖典。可忘了法也是...

江歌案中的劉鑫有沒有可能反訴江歌媽媽

劉鑫會不會提起反訴我不清楚,但是如果她提起了反訴說明她律師不懂法,法院肯定不會受理該反訴請求,而是直接告訴他她另行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 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

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江歌案到底真相如何,劉鑫的做法又究竟是否是正常做法?

如果我是劉鑫,我根本就不會再就此事作出回應。江母再怎麼鬧騰,乙個人的架終究打不起來。再說了,不管真相如何,現在活著的人是劉鑫,那我就認為她做法正確。要不她死,要不別人死,與其她死,還不如別人死。有些東西啊,不當吃不當喝不能穿不能戴,沒必要非得留著吧 不知道嗎?沒心沒肺的人最是瀟灑開心。我覺得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