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減少構成要件能增加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時間 2021-06-23 02:50:55

1樓:

比如未遂不是相對於既遂構成要件缺失嘛,如果把結果給去了,降低了入罪門檻自然犯罪可能性上公升。或者直接把故意類犯罪的主觀去了,嚴格責任制也同理

2樓:

這句話是錯的,構成要件的減少=非犯罪化,犯罪成立的可能性會降低;

正確的說法可能是「在同一構成要件內,以去除構成要件要素的方式的減少構成要件文字長度」,它意味著對於這個構成要件內涵的縮小,外延的擴大,犯罪成立可能性公升高;

但如果不是要素本身的去除,而是構成要件要素本身範圍的縮小,則同樣也是在限縮犯罪圈,犯罪成立可能性降低。

3樓:小貓說法

犯罪構成學說不管三要件說還是四要件說,都要求必須符合所有的要件,才能夠成犯罪,否則不能認罪處罰。顯然,如果減少其中的乙個要件就會大大降低入罪的難度,犯罪成立的可能性自然變大。

比如,故意殺人罪,如果去掉「故意」這個主觀要件,那就成了只要有人死亡的結果,就可能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果意外誤傷,造成對方死亡,按照這種思路,也要以殺人罪論處,顯然與「故意」殺人這個罪的完全構成要件相比,放寬了條件,入罪的概率就增加了。其他同理。

況且,刑法是最嚴厲的處罰,必須嚴格限定,而且刑法具有謙抑性原則,其他方法能夠調整的,就不用刑事手段,因此,對刑法規定較為嚴格的適用條件。這也是嚴格要件適用條件的原因。

4樓:董燦寧

這就和定義一樣。

現在假設,用「桌子」來代替「犯罪」。

如果只說「桌子」,那指代的事物很多。

如果說「白色的桌子」,指代的事物就會較上面更少。

如果說「四個腳的白色的桌子」,指代的事物更更少。

如果說「檀木做的四個腳的白色的桌子」,指代的事物更更更少。

反過來,「修飾詞」越少——「犯罪成立的條件」越少——指代的事物的數量就越多,

自然構成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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