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與前妻離婚後與現任妻子共同買房且育有一子 前妻育有兩女未盡到任何贍養義務有權繼承房屋嗎

時間 2021-06-16 01:46:57

1樓:法律人liyan

父親與現任妻子購買的房產屬於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父親有一半的財產份額,對於這一半父親的財產份額,今後若發生繼承,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並不喪失繼承權,只是在遺產分配上,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多分,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少分。

2樓:成都律師

這個問題,在之前的類似問題中有回覆。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法律有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分配,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題設條件「未盡任何贍養義務」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有待進一步明確。換句話說,是不是「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

僅僅是「沒有贍養老人」還不夠,還要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這個條件。如果滿足這個規定,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如果前妻女兒拒不到場,沒有放棄繼承的表示,基本上是無法過戶。

3樓:張婭婭律師

房產屬於父親與現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父親的個人財產,父親去世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話,作為夫妻的子女是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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