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個人把版權授權給我,但他後面後悔了,但我有當時他授權時候的截圖,那麼結果會怎麼樣?

時間 2021-06-15 10:12:02

1樓:曦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包括十七項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第十七項為兜底條款)(《著作權法》第十條)。法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本法規定的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許可的例外),轉讓本法規定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實際上,所指的是,轉讓「著作財產權」,都應該訂立書面合同,而另外的四項是指著作人身權,其專屬於著作權本人,不存在可轉讓的情形。

)綜上,原則上使用他人著作權、轉讓《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都應該訂立合同。其中轉讓《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法律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但話說回來,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許可使用,是否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因此,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無效,需要視所違反的強制性的規定的性質而定,在學理上,稱之為「效力性強制規範」和「管理型強制規範」。如違反效力性強制規範(「明定無效型」、「危害公序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確定無效,而違反管理型強制規範,其本身如不具備其他無效事由,則該行為有效。

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著作權使用許可,雖違反法律規定,但該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一方面並無法律明確規定該行為無效,另一方面,其並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性質;其合意,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認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鑑於此,通過口頭或者其他方式許可使用其著作權而未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可以認為,並不認為該許可使用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達成合意,則應當是認為有效。

在此種情形下,授權使用的的聊天的截圖,如果真實合法,且足以證明其授權一事以及雙反就該許可使用的行為達成合意,則可以證明該許可行為有效。

但此種情形下,該著作權人是否可以撤銷該許可或者終止該許可,得視情況而定,主要看相關表述中是否包含許可使用期限、是否約定使用報酬,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等。以是否約定期限為例,如無約定期限,該著作權人可以隨時終止該授權;另如如為無償許可使用,其也可隨時終止該許可,而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如果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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