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暴女方,有證據,離婚後,女方可以起訴男方嗎?

時間 2021-06-09 15:03:20

1樓:Caballarii

家暴一般只作為可以判決離婚的乙個要件。

通俗點說,「家暴」這個情節,只能在離婚時用的上,婚都離完了,就沒法用家暴再起訴了。

但是,也不是沒有別的路可走。

家暴是乙個概括性用詞,家暴的實質,一般都是毆打、恐嚇等等的人身或者精神傷害。說到底,就是各種傷害。

雖然婚離了,但是,如果傷害還沒有彌補,也還是有再起訴的可能。

只是,離婚後,再不能用家暴這個詞去起訴了,要換成「人身傷害」,法院對應的案由一般是「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說的再通俗點,就是:你打我了,我就告你賠償。

可以把離婚判決當成證據使用,再起訴乙個新的案件。

總之,有起訴的可行性,只是得稍微做一下法律上的技術處理。

2樓:鐘濤律師

男方家暴女方現在有證,據離婚後女方是否可以起是男方,起訴是可以的,但是女方要分清楚自己想得到什麼,既然是有男方家暴女方的證據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應當一併提交,而不是應當等到離婚以後再來起訴,關於家庭暴力是可以主張一定的損害賠償,但是更大的作用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在子女撫養權爭奪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減少對方的份額,現在雙方既然已經離婚了,然後再單獨提起這些訴訟,雖然來說是有權利的,但是意義作用方面要少了很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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