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時欠債,離婚後女方需承擔責任嗎?

時間 2021-05-10 03:36:15

1樓:昌言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如果有明確的協議,把各自財產分開,如果對方(債權人)知情,則屬於個人債務,如果對方不知情,那麼夫妻雙方即便有這種協議,債權人依舊有權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也就是所謂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樓:法律人貓哥

題主,此時你的朋友要做的就是坐等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出台後婚姻篇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為嚴格,原則上需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共同簽名,除非出借方有鐵證證明未簽字方知曉並同意該借款,否則只能認定為借款方的一方債務。

3樓:老陳法詩

相關的法條比較多,先列舉一下,可以直接跳到後面結論部分。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情況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毫無疑問的共同債務。

情況二:非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是共同債務,但是有例外情況:

①虛構債務

②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付債務

③夫妻約定婚內所得財產為個人財產,且第三人知道的,但是善意第三人除外

④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第③條有點難理解,假如夫妻二人約定婚內獲得的財產歸個人,也就是「各過各的」,這時候一方向他人借錢,他人知道他們各過各的,仍然借錢,這筆錢就是個人債務。但是假如借出錢的人和他們平時不熟,不知道他們「各過各的」,那麼借出錢的人就是「善意第三人」,法律傾向於保護他的利益,夫妻雙方都有義務還這筆錢。

4樓:普法判官

現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先看主要內容: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條總結:一、共同簽字或追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僅一方簽字,看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是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不是,但是如果債權人能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夫妻雙方同意的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結論:配偶一方不知情,說明沒有簽字或追認,排除第一點。

判斷是否日常所需,主要判斷方法是數額,這要法官判斷,主要依據是家庭收入水平及消費水平、地方收入水平、借貸雙方的關係等進行判斷,如某個家庭資產上百億,一頓飯消費幾十萬,他借款幾十萬也可以認定為共同生活所需,乙個人為農村貧困戶,他借款兩三萬,也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所需。大部分地區對此把握很嚴格,一般能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就不認定,當然浙江除外,浙江省高院的標準是20萬元以下的一般認定為共同生活所需。其他地區沒有類似規定,誰叫浙江有錢呢,但本人不人口這種粗暴的認定方式。

債權人舉證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夫妻雙方同意,如夫妻共同經營或企業,改款項匯入該企業賬戶,丈夫借款但是款項匯入妻子賬戶,妻子陪同丈夫前往借款,借款用於購買家庭所用物品等。

5樓:

除非有證據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已約定分別財產制並被債權人知曉,否則即使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6樓: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女方無法證明此款錢非用於雙方生活,債務屬於共同債務並雙方共同承擔清償。

7樓:aThruck

2023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取代了適用14年之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 》第24條,已有律師前輩貼出條文,我來具體分析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分別如何處理?

幾個關鍵問題的認定:1.「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怎麼理解;2.「夫妻共同生活「;3.」共同生產經營」怎麼理解。

八大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訊、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

實踐中,日常家事的認定標準比較複雜。比如,有的案件中,房屋處分這種涉及重大財產的行為,不屬於日常家事行為[3];但有的案件中,房屋處分行為又被納入日常家事行為。[4]足見日常家事的認定需要考慮因素眾多。

筆者所在的浙江,進一步給出以下考量因素:

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5]

「共同生產經營「的理解更複雜,最高院法官指出,「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實踐中,有的法院根據配偶一方是否獲利為判斷標準,[7]有的法院則以債務用途為判斷標準,而不論配偶一方是否獲利,或有獲利的機會。[8]

8樓:奔跑中的蝸牛1104

這個問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如果說男方的舉債是為了改善家庭生活,或者使家庭收益,而不是為了男方自己,那麼是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的。

9樓:Jasmin

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借款用於生活消費,或者可證明借款不是用共同生活消費就可以不共同負擔還款,如果證明不了就要負擔該筆債務,因為屬於婚內債務夫妻共同承擔。另外說一句如果是用去進行生產經營,如果此類的利益用作了共同生活也要負擔債務。

10樓:hilo你個恭喜發財

女方開的各種花唄借唄買買買的錢要丈夫來還麼?

這就是沒有雙十一美囤紙巾的下場

11樓:修羅堂水肆

如果債主起訴你,並且你出庭了。那就算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即便是這個欠條只有你老公乙個人的名字,但人家可以不提供欠條,直接提供轉賬記錄,並且在你婚姻存續期間產生,都算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官司打不贏的。法官不會管你老公是否賭了還是幹嘛了。法官只會說,「我這個案子處理的沒任何問題」。

要是沒你的關係,只能是你起訴你老公(前夫)。前提是還能找得到的話。然後,你前夫承認這些債務與你無關。

再把自己摘出去。

目前中國的這種婚姻存續債務坑了很多人。

很多事情說不清楚,比如轉賬記錄。又能說明什麼呢。

即便有那種所謂的確鑿證據。

但法律就是這樣界定的。

雖然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但還是希望公道自在人心吧。

12樓:海派派

要有證明借來的錢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比如:用於賭博 ,養小三,就不需要償還。

如果是高利貸而欠的債,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被法律保護所以不用還

13樓:非議

今天剛做了支付寶答答星球上這樣乙個題。

忘了截圖了

婚內欠款,且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未徵求另一方意見),離婚以後只需要借款的那個人去還。

14樓:smile

這個需要看男方借的錢是幹什麼呢?如果是用於家庭支出,維持家庭生活的費用,則需要女方一塊承擔,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用於個人支出,則不需要女方承擔。

15樓:pumpkin

他那邊如果能證明借的錢有部分或全部花在你們家共同經營的產業你不知道他借錢但是你從得到收益了,或者他能證明給你和孩子家裡開銷了啥的話,那你就要承擔的,如果你能拿出完全沒有從中收益的證據,還有有希望不管的

16樓:蔡思斌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確定了標準。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均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情況作出了規定。一般來說,如女方不知情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該債務的。

但如男方該借款確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且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則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無法以不知情為由抗辯。

也就是說,男方對外借款,女方不知情並不能當然免責。如若借款存在如下幾種情況的,則即便女方不知情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男方婚前以個人名義借款,後將款項匯至女方賬戶並用於購置婚房等,該債務依法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019)渝05民終3224號王巨集梅與王慶滿王波民間借貸糾紛

重慶五中院二審認為:2023年3月30日的138952元借款雖係王波婚前向王慶滿所借,但款項用於王波、王巨集梅購買房屋,依照《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該債務屬於王波、王巨集梅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如若男方借款由有將款項匯入女方賬戶,再由女方賬戶匯出,並用於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017)最高院民申3507號黃美霞、王宗紅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院再審認為:本案中,雖然黃棟樑是以個人名義向王宗紅借款以償還聯邦印染公司的債務,但從資金流向上看,王宗紅將款項匯入黃棟樑賬戶後,黃棟樑隨即將款項匯給黃美霞,經由黃美霞賬戶匯給聯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黃美霞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並實際參與。因此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債務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認定黃棟樑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三、男方借款,但是出借人的款項是匯到女方賬戶的,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019)豫01民終24181號張雪平、田洪敏民間借貸糾紛

鄭州中院二審認為:本案200萬元借款由於衛洋向田洪敏出具借條,田洪敏將200萬元匯入張雪平的銀行賬戶內。張雪平上訴稱其對借款事實並不知情,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於衛洋亦稱張雪平銀行卡繫結的手機號繫於衛洋本人,張雪平對此不知情。

但從上述銀行卡流水單來看,此銀行卡有向於衛洋、張雪平的其他銀行卡轉賬的情形,亦有鄭萍收取款項當天迴轉該銀行卡10萬元的情形,於衛洋、張雪平對此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涉案款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張雪平主張其不承擔還款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援。

第四種:男方借款後,女方在知情後進行部分還款的,也有可能被認定是對債務的認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018)閩01民終8219號林珠、何代壽民間借貸糾紛

福州中院二審認為:上訴人林珠訴稱對原審被告顏宗雄借款的相關情況不知曉。代其還款5萬元,並不代表事後追認。

雖然林珠在顏宗雄向被上訴人借款時並不知情,但其在知曉整個借款後,於2023年10月20日向原告償還了5萬元,並在匯款憑證中備註「歸還借款」,該行為應視為林珠作出了事後追認的意思表示,原審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院亦持相同意見

所以,女方知不知情並非決定因素,款項究竟用於何處,女方是否有經手、是否有從中受益、使用款項等才是主要因素。即便女方在收款時不知道款項實際為借款,但只要款項實際用於雙方家庭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以上情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個人銀行賬戶交由配偶使用,或經常混同使用,如男方操作女方銀行賬戶等情況,往往會使女方最後百口莫辯。

在出於各種原因,在知曉借款後,代為男方還款的,女方應當注意明確還款不構成追認,如向債權人書面明示,通話錄音等。

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這種情況女方需要與男方共同償還債務嗎?

蘇州律師杜哥 根據 民法典 有關規定,你們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事後追認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外,他在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 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離婚也無法避免。而他名下的其他債務,比如借錢用於賭博,則這筆借款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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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jhk 女方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是有權買房的。你可以阻撓買房事情的進展,例如簽名等,完全有可能阻止買房的,但是可能會有很大的經濟損失,例如首付定金貸款等。夫妻在這些重大事項上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協商,在男方不知情情況買房也不是錯,可能也是很好的投資專案。希望雙方友好協商最好能達成一致,家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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