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後,由於母親病危到病故錯失上訴,怎麼再上訴?

時間 2021-06-08 03:34:14

1樓:法運

根據法律規定,拿到一審判決書後,必須在15日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書就生效了。裁定書的上訴期是十日內。如果是郵寄上訴狀,只要你發出郵件時還在上訴期內,哪怕路上被郵局耽擱了,七八天以後才到法院,都算是沒過上訴期。

你這種情況的話,估計只能申請再審了,申請再審要在半年內提出。

2樓:檬媽賣萌

現在一審判決生效了嗎?對方如果有上訴的話你們也要參加二審,可以發表意見的。如果對方沒有上訴,一審已經生效了,就要看一審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的事由,如果有就去申請,沒有存在那些事由不能申請再審。

3樓:村里椿樹

這個問題需要回到《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判決,上訴期為15天;裁定上訴期,為10天。而上訴期限不同於訴訟時效,不適用中止、中斷等情形,既不會重新計算,也不會因特定事由而扣除,因而,過了上訴期就喪失了上訴權。當然也不代表就沒有其他補救的機會——民事訴訟的再審程式: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你在文書生效半年之內可以申請再審。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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