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申請再審機率大嗎?

時間 2021-08-12 19:25:45

1樓:摩菲的手印

這個嘛,樓上有律師回答的很好了。

既然你的訴求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社會保險未繳納的補償金。那麼,誰是你的東家已經無所謂,反正都未簽訂勞動合同。拿著二審判決申請勞動仲裁就是了,要求這個背鍋的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社保未繳納的補償,一般仲裁不管,你要單獨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樓:晨曦職語

據我所知勞動仲裁的案件是一裁兩審,二審一般為終審,二審之後想再審機率幾乎沒有。

二審本身就是對一審的乙個糾錯,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示的時候二審維持原判的機率會比較大,如果有新的並且比較有利的證據出示的時候,二審就可能會與一審的判決不一樣。

從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二審對一審認定的勞動關係進行了改判,那麼在二審的過程中A公司一定提供了題主與B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新證據。

勞動仲裁案件中勞動者本身就是弱勢一方,大部分的證據都在公司裡掌握,從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本身與A公司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保險,只是在A公司工作,但工資發放是由B公司發放的,中間也沒提出過異議,很容易被認定為用人單位是B公司,由B公司派往A公司用工。

既然二審判決題主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如去仲裁重新起訴B公司,比申請再審勝訴的機率大多了,最終能拿到補償才是真正的需求。

3樓:往前

這方面的法理不太懂,但想說的是再審還是要去申請的,即使最後你拿不到新證據。相對來說高院文明點,雖說再審率低。我一勞動爭議一審二審均敗訴下再審改判,所以說感同身受,這問題我也問過 ,那位胡楊帥哥也答過我的問題很專業

4樓:

好問題。

從提供的資訊來看,二審的判決比較荒唐。

勞動關係建立的三要素: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這一點來看,很顯然,題主接受的是a公司的管理,從事a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所提供的勞動也是a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至於工資誰來發放,完全可以找人代發。

此外,勞動關係的認定最重要的一點是:雙方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

本案中,無論從哪個角度考慮,恐怕都得不出題主和b公司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吧?

關於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二審判決認定是勞務派遣還算可以,要是認定為勞務外包,就更荒唐了。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勞動者是否使用用工單位(發包人)提供的裝置,接受用工單位(發包人)的直接管理和安排,受用工單位(發包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本案中,不論從工作管理和安排、勞動條件的提供、規章制度的歸屬等角度考慮,都不屬於勞務外包。

是不是勞務派遣呢?很顯然,很難認定是勞務派遣。題主和b公司根本沒有建立勞務派遣勞動關係的合意,也沒有被派往a公司的意圖,如何能夠得出題主使勞務派遣工呢?

但是,即便二審判決有這麼多不合理的地方,基於再審制度啟動的基本法律規定,本案申請再審還是機率不大。

給你看看民訴法關於應當再審情形的規定:

說直白一點,本案更像是觀點之爭,要啟動再審,機率不大。

5樓:HOX

我想問一下,外包協議有你簽字嗎?

另外,銀行流水A公司向B公司轉賬記錄是按時間時間發生的嗎?

如果外包協議有你簽字,是對方偽造的,可以以合同造假起訴嗎?

6樓: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

法院判的沒問題,一審判決書寫的很明白,之所以用人單位敗訴,是因為一審的時候,用人單位沒提交證據證明你不是其員工,所以敗訴了。二審的時候,用人單位提交了這部分證據了,所以就勝訴了。

但是A公司勝訴,不影響你要補償,你去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B公司即可。

7樓:時鐘塔

既然說你跟b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反手把b公司告了就好了。現實裡很多公司會用這種方式規避責任,類似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的關係,很多新入職的人在工資沒出問題的時候也不會去深究公司對外的糾葛,公司更不會跟你說這些,第二張圖說單位沒提交實際履行證據,這也就有了後面你說的ab之間的銀行流水,這東西是沒法造假的,說白了a是你的用工單位,b是用人單位

8樓:加拉加斯的雄鷹

一般情況下很難,二審本來就是糾錯的,一審有錯,二審糾正。

但也不絕對,前兩年北京有個案子,仲裁和二審結論一致;一審和再審結論一致。

換句話說,每一次審判都推翻了之前的結論,最終以高院再審意見為準。

9樓:coreyzz

沒機會。這事情其實支援哪個都有理。我傾向於一審判決,以實際的用工管理作為核心判斷要素,體現勞動者的人身從屬性。

但是如果按工資來判斷,也不是沒這觀點。所以在沒有決定性證據的前提下,要推翻二審判決我不看好

10樓:無知的童心

勞動爭議案不服二審,申訴成功的案例很少,但是確實有。你這個案子從敘述中看,如果b公司拿不出有你簽名的勞動合同,應該沒法證明你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也無法認定你是外包公司派遣到a公司的人員。

11樓:和順勞動法

我還是認為你是跟A公司有勞動關係的,依據的是你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還收過你的押金。B公司雖然是代發工資但是沒有和你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或者任何協議,我個人認為還是你跟A公司有勞動關係的。

12樓:

勞動爭議再審率基本為0

除非你有很厲害很厲害的證據,一拿出來,再審受理一看,臥槽,厲害,厲害,原先的判決簡直就是一坨屎。。

可是你別忘記,勞動爭議勞動者本來就是證據弱勢一方,怎麼可能會有這種證據。

所以你直接仲裁B公司,贏率更大。

13樓:紅薯糕小蛋捲

樓上兩位寫那麼多指導你,你還回覆半天去抬槓說你怎麼怎麼沒接觸過B公司,那你那麼懂咋要來提問呢?咋不自己給自己判個勝訴呢?

所有人都告訴你去告B公司的時候,說明這才是正確的做法,別想當然,別在牛角尖裡出不來。

二審是終審,你有沒有考慮過是去申訴改終審認定事實的可能性大,還是拿著終審認定的事實找B公司追責的可能性大?

說到底,你主張自己的權益,為的是拿回自己該得的,說直白了就是為了錢,你要是為了出口氣那就當我沒說。

你事實上跟哪家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已經不重要了,二審的判決書上本院查明裡明確寫了你是和B有勞動關係,那直接以二審認定的勞動關係去向B主張請求啊。B要不服B去申請撤銷啊,何必你自己去?別自己給自己找事了好嗎?

14樓: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勞動爭議中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從題主的描述來看,題主並沒有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憑證。

而且在實際工作中,是B公司為題主發放工資。因為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賣勞動力獲取報酬,因此在沒有勞動合同之類的證據前提下,誰支付報酬是勞動關係建立的重要依據。題主在應當知曉B公司為其發放工資的情況下,持續的工作並獲取報酬,加上A公司提供的外包合同等證據,二審法院認定題主和A不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妥。

再審的需要你能拿出足以改判二審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申請到,不如直接勞動爭議仲裁告B公司的成功的概率更大。

借錢不還十萬,起訴一審勝訴,二審敗訴,應該咋辦

一點疑問是,法院審理過程中你們沒有申請追加借款人為被告人或者法院沒有依職權追加?起訴他侄子已經不可能,根據 一事不再理 原則,該事實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所以不能再起訴他侄子。起訴借款人本人,因為他沒有財產,勝訴了也沒有意義。你們不是有請的律師?如果對案件審理或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如果...

如果一審案件對方找關係勝訴,二審也同樣,還有什麼辦法重新審理?

會法律的小怪獸 可在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是你唯一的希望了,不過這個程式啟動起來特別困難,已生效判決受既判力的影響本就應當具有不可爭性,不是針對你自己。不太清楚你所在城市司法環境如何!就目前而言,單純找關係勝訴基本不太可能實現了,建議你找乙個專業的律師,從專業的角度分析一下,...

申請再審能通過嗎?一審法律適用有錯嗎?

Shabbyceecee 3 新司法解釋並非不保護債權人利益。結合離婚等方式逃債 因此催生了24條 24條所積累的實務經驗,新司法解釋將舉證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分配給債務人夫妻和債權人。因此,債務不再被想當然地推定為夫妻債務,債務人夫妻也並非豁免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